什麼種類土地登記可以單獨辦理?

14 Oct, 2009

律師回答: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8條訂有明文規定),換言之,不動產物權一般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乃係以登記生效主義。惟關於民法第759條規定之「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則屬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換言之,登記後始得處分。

 

無論上開何種登記,均在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登記時,必須要檢附書面的契約書。契約書除了要註明權利人及義務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及地址外,尚必須要填明不動產的標示,並且要經過雙方蓋章,另外再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等其他應備證件經地政機關審查通過完成登記後,全部的程序完成。 

 

至於土地登記之申請,基本上當然以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至於是否每一種登記的申請都是要經會同雙方申請,則需視登記的種類而定。會同申請,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自明。

 

所謂權利人係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取得土地權利或免除義務之人。而登記義務人係指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喪失其權利或承受其義務之人。因此,所謂法定單獨申請,即指依其性質不須會同申請,得由「權利人」或是「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現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的規定,下列登記種類是可以單獨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即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即外國人繼承而取得土地、外國人土地標售程序,無人繼承土地等標售)。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即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逕行更正)。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即土地開墾取得權利)。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
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
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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