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應如何調漲管理費?

13 Oct, 200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關於大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之基金財源,即所謂「管理費」,就管理費標準之訂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並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同此理,若須調高住戶管理費,須召開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該條例第31條規定,開會及決議定足數為,「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至於,流會後其他解決方式,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並無其他替代開會方式,提製作詢問單給所有住戶簽名的方式,若據此做為決議恐有爭議。較為可行的方式,即使第一次會議流會後,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此時除非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依該條例第32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結果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其開會及決議定足數較易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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