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已經超過完工交屋時間,可以解約並請求違約金?
問題摘要:
如果建商已經超過約定的完工交屋時間,並且仍未拿到使用執照,你作為買方有權根據買賣契約的違約條款要求解約。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建商提出解除契約的要求,並根據契約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根據你提到的情況,違約金是15%,這可能是根據你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此外,根據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建商未能按時完工並交付房屋,買方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建商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在這種情況下有權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致是這樣,預售屋已經超過完工交屋時間,但至今建商仍未拿到使用執照,我還能以建商延遲完工交屋的違約條款要求解約,並要求15%的違約金嗎?
預售屋買賣
所謂預售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指領有建造執照但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果建商確實超過了合約中約定的完工交屋時間,且至今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可以依據所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來要求解約並索取違約金。
何謂「建照」何謂「使照」,這兩「照」可是影響預售屋交屋極大的因素。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照」全名「建造執照」。只要是有新建、增建、改建或是修建,起造人(建商)都要先去申請「建造執照」才可以動工,沒有申請就蓋的房子就是俗稱的「違建」。
簡單來說,「建照」就是要確保房子真的有按照給政府的設計圖施工,避免多出一些有危險性的設計。「使照」全名「使用執照」。是在建築物完工後,規範建物用途而取得的執照,有了使照才算是可以真正正式使用這房子,也才能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權狀」。
在真正取得權狀前,預售屋也只算是合約上載明的權利,並不是真正的產權。在買預售屋時切記,依法建商一定要有建照才可以公開銷售。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多由建商與消費者(買方)訂立,並由建商單方提供契約條款供所有消費者簽約,此為由一方當事人(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稱為消費性定型化契約。為保護經濟或交易經驗弱勢的他方當事人,立法者特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訂立相關規定。特別針對定型化契約,要求必須包含某些事項而禁止包含其他事項,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1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5項)。
因之,就預售屋買賣。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內政部目前印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3801號函修正,以下稱「契約書範本」)以供買賣雙方參考,並訂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以下稱「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規範定型化契約內容。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在預售屋買賣的情境中,這些規定確保買方可以在建築工程進度透明、並有適當的法律保障下進行購買。例如,契約中的完工和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以及在未遵守這些期限時對賣方的財務懲罰,都是保障買方權益的重要條款。這些條款也強調了在極端情況下(如天災或政府法令變更)賣方可能會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情況,同時設定了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應如何計算遲延利息和處理違約情形。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如果賣方未按照合約規定的建材、設備、廠牌或規格進行建設,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合約。這提供了買方在賣方未能履行其基本承諾時保護自身的途徑。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相較於政府機關的「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不具法律拘束效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強制性規定,具有直接變更契約內容的效力。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是契約內容必須記載的重要基本事項,消費者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中,該應記載事項依法仍構成契約的內容,有違反應記載事項的條款,該條款無效;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是契約不可以有的條款,通常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首先要看雙方所簽立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因此能否向建商解約,若建商的買賣契約中,如已明文約定建商超過約定期限完工,買方即享有解除房屋契約權利,且對於前述解約權限並未加註任何限制,那麼在此情形下,買方依照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即可向建商要求解約,並向建商請求依約賠付違約金(違約金成數亦依買賣契約約定),因此,若有設有特別限制者,除非對於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否則自應依契約所定條款為對。
至於,針對建商超過約定期限完工情形,僅約定建商需按遲延完工天數給付違約金予買方,而未約定買方於此種情形下享有解約權利,買方仍可依內政部所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1項規定,享有解除契約及請求建商給付違約金權利。
買方在建商未按時完工的情況下通常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特別是,如果契約中有明確規定延遲完工可導致解約並有違約金的條款,您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來要求相應的違約金。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不過,請務必仔細檢視你所簽訂的買賣契約,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咨詢專業人士或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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