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租金一定要抵完押租金,方能終止契約嗎?

08 Feb, 2018

問題摘要:

租賃契約中的押租金是一個常見的安排,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按時支付租金、賠償房屋損害以及在租期結束時將房屋交還給房東。根據土地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押租金金額通常不得超過兩個月的房屋租金總額。此外,如果承租人積欠的租金達到了兩個月以上,房東可以收回房屋。但在此之前,房東通常需要對租客進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只有在逾期未付款的情況下,房東才有權終止租賃契約。另外,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如果租金的支付周期是在每期開始時支付,而不是每月一付的情況下,房東只有在遲付租金逾兩個月後才能終止租賃契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押租金、租金繳付的規定,以及租賃契約終止的法律要求。以下是對這些重點的進一步說明和一些實用的建議:

 

押租金的法律意義和應用

 

押租金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擔保房客對租賃物的妥善使用、及時支付租金以及契約終止時能按時返還租賃物。押租金的金額通常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總額,這是為了防止房東索取過高的金額,對租客造成財務負擔。超過部分的處理,如果押租金超過兩個月租金的限制,房客有權利將超過的部分抵付未來的租金。

 

一般是這樣沒錯。所謂押租金,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如未積欠租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債務,並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應將押租金返還承租人;如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債務之情形,出租人則得自押租金中直接扣抵取償再將餘額返還之。

 

押租金在交易市場上相當普遍,我國民法雖未就押租金加以規定,但實務見解肯認之,押租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可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租金繳付和積欠的處理

租金的繳付方式:通常租金按月支付,也可以根據雙方協議選擇其他周期(如季度、半年等)。明確記載繳費期限和方式是防止未來爭議的關鍵。積欠租金的法律後果:如果房客積欠租金達到兩個月以上,房東在滿足法定程序(如催告)後,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房屋。這是依據民法第440條和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

 

抵完押租金:

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子,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但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收回房屋。因此若房客積欠租金要先以押租金抵償,抵償二個月租金額,再延付二個月租金方能終止契約。

 

值得注意,縱使以押租金押亦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催告始得終止契約,此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所示:不定期之房屋租賃,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出租人固得收回房屋。惟該條款所謂因承租人積欠租金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仍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始得終止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得為終止前,尚難謂出租人有收回房屋請求權存在。

 

預付租金:

 

單純因為租金短暫的延遲支付(少於兩個月租金總額),不足以直接終止租賃契約。即使租金遲延已超過兩個月,房東在終止租約前仍需進行正式的催告,並設定合理的期限讓房客糾正遲延支付的行為。只有在房客在催告期限內未能支付欠款時,房東才能正式終止租約。當房客遲延支付租金時,房東應發出催款通知,明確指出需要在多長時間內支付未付的租金,並說明如果未能按時支付可能導致租約終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26號民事判決:「按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此觀同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自明,核此規定意旨,乃於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時,在預付租金之情形,不若每期屆滿時支付租金,其遲延給付已經2個月,倘認出租人即得催告終止租約,對承租人未免過苛,故需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約終止和房屋收回的條件

催告的重要性:在終止租約並要求房客搬出之前,房東必須向房客發出催告,給予合理的期限讓房客糾正違約行為(如支付積欠的租金)。如果房客在催告期限內未能改正其違約行為,房東才可依法終止租約。為了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效力,建議房東在進行催告或終止租約前,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確保所有行動都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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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第99條=民法第4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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