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租金一定要抵完押租金,方能終止契約嗎?

08 Feb,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是這樣沒錯。所謂押租金,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如未積欠租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債務,並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應將押租金返還承租人;如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債務之情形,出租人則得自押租金中直接扣抵取償再將餘額返還之。押租金在交易市場上相當普遍,我國民法雖未就押租金加以規定,但實務見解肯認之,押租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可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子,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但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收回房屋。因此若房客積欠租金要先以押租金抵償,抵償二個月租金額,再延付二個月租金方能終止契約。

 

值得注意,縱使以押租金押亦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催告始得終止契約,此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所示:不定期之房屋租賃,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出租人固得收回房屋。惟該條款所謂因承租人積欠租金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仍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始得終止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得為終止前,尚難謂出租人有收回房屋請求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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