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之登記,但債權人不配合辦理,應該如何處理?

19 May, 2017

問題摘要:

抵押權的存在是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的。如果債權已因清償、免除、混同或時效消滅而不存在,則抵押權也隨之消滅。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的登記。要向法院請求塗銷抵押權的登記,需要證明債權已經消滅或不存在,例如提供收據、匯款證明、票據兌現記錄或其他相關證據。此外,如果債權已因時效消滅,則按照相關規定,抵押權也會在一定時限內消滅。在債權已消滅的情況下,如果抵押權登記仍然存在,將對土地的所有權造成妨害。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除去抵押權的登記。然而,如果取得抵押權的結果是基於不存在的債權,則該抵押權無效。在債務人主張塗銷抵押權時,不能主張善意受讓,因為抵押權的成立是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即使第三人是善意受讓人,也無法依法取得不存在的債權所產生的抵押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確實是一種擔保物權,主要是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

 

抵押權的性質與從屬性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債務的清償。抵押權的成立、存續和消滅均依賴於主債權的存在。這意味著如果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不得獨立存在。

 

根據民法第860條的規定,抵押權的成立、存續和消滅都是與主債權直接相關的,不能獨立存在。如果要塗銷抵押權的登記,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並且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的登記與塗銷

抵押權的設定通常需要在地政機關進行登記,該登記具有公示效果,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塗銷抵押權的登記則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需要通過法院訴訟程序進行塗銷。這涉及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債權已經因清償、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

 

主要是發生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係為確保債務之清償,依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而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抵押權之成立、存續、消滅,均從屬於主債權,不得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而若要塗銷抵押權之登記,則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行。當其中債權人不同意並配合至地政機關辦理,應依向法院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 在向法院訴請塗銷抵押權時,須先證明債權已因清償、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或不存在。

 

證明債權消滅的證據

在向法院申請塗銷抵押權時,常見的證據包括:

清償證據:如收據、匯款證明、票據兌現記錄等。

其他消滅原因:如債務豁免的協議、混同(債權與債務歸於同一人)等。

時效消滅: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在超過15年的時效後消滅,而《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在債權消滅後五年間未行使的,也隨之消滅。

 

當向法院聲請塗銷抵押權時,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債權已經因清償、免除、混同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常見的證據包括收據、匯款證明、票據兌現記錄或其他人證等。此外,如果債權已經因時效消滅,也可以主張抵押權已經消滅。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抵押權登記仍然存在,也會對土地的所有權造成妨害。根據民法第767條的規定,所有人可以要求除去對其所有權的妨害。

 

常見如清償作為債權消滅之原因,主張須提出如,收據、匯款證明、票據兌現記錄、或人證等證據證明,而其他事由亦須證明債權確實已經不存在。另依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債權已因時效已逾15年消滅。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是以,只要未有中斷時效之事由,亦主張因超過時效而抵押權消滅,主張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地上仍存在的抵押權登記會對所有權就土地之所有權造成妨害,自得依民法第767條以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規定,主張權利。

 

善意受讓與抵押權的承受

即使抵押權已經登記,但如果債權不存在,則抵押權也不能成立。這意味著即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也無法主張該抵押權的有效性。這點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中得到確認。法院認為,抵押權的成立以有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不成立。

 

如果取得抵押權,結果該債權已因種種原因不存在,是否會影響抵押權之承受。這時候在債務人主張塗銷抵押權之時,是否可主張善意受讓,答案是不行的,此按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又因債權人無債權可資讓與,第三人亦無從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信賴抵押權登記而主張受讓債權以取得該形式上存在之抵押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

 

如果取得抵押權後發現債權不存在,則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因為抵押權的成立是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的。如果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不成立。即使有抵押權的登記,也應該允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登記。此外,債權人沒有可轉讓的債權,第三人也無法主張信賴抵押權登記而取得抵押權。

 

抵押權作為擔保債務清償的物權,其有效性依賴於主債權的存在。為了確保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應在債權存在的前提下進行抵押權登記,並在債權消滅時及時塗銷抵押權登記。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和證據收集,可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避免因抵押權登記不實或未及時塗銷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房地-不動產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880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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