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謄本上面積記載錯誤,如何請求賠償?

03 May,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房屋面積之測量須備相關儀器及技術,一般人對地政機關登記之內容,具有極高之信任而不會輕易對其產生懷疑,交易慣例上約定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所載為準。因信賴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面積,溢付價金購買房屋,負責登記事務之公務員過失,執行土地登記事務之公務員,在核算面積時誤植溢算,導致房屋總面積錯誤登記,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應由該公務員所屬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因信賴建物登記謄本上錯誤之面積登記,而受有溢付價金之損害,雖得請求賠償,然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之範圍,以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為限,對於受害人依通常情形原可預期之利益之喪失則不得請求賠償。而所謂受損害時之價值,係指受損害時之市價而言。」

 

另建物測量成果圖與竣工圖之尺寸不符,致測繪產生錯誤,亦屬於應予國家賠償事由,此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國易字第17號所示:有關登記之損害賠償要件,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包括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且有損害之發生,該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並有因果關係,即得依該規定請求賠償。而房屋主建物及陽台登記面積更正,係因建物測量成果圖與竣工圖之尺寸不符,致測繪產生錯誤,核屬登記錯誤之情形,若當事人因登記錯誤受有損害,機關自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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