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房東什麼情況可以沒收押租金?

22 Dec,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押租金的返還問題,是租賃事件中的常見爭議,而所謂「押租金」,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如未積欠租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債務,並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應將押租金返還承租人;如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債務之情形,出租人則得自押租金中直接扣抵取償再將餘額返還之。押租金在交易市場上相當普遍,我國民法雖未就押租金加以規定,實務見解,如依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所示:「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簡言之,押租金通常在「擔保」,而擔保金上限為二個月之租金(土地法第99條規定),即承租人之租金之給付及其他與租賃契約有關債務之履行,即所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租金給付較好理解,但什麼是「租賃債務的履行」呢?原則上係指房客對房東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時,為該損害賠償義務的擔保;如房客因故意或過失損壞租賃物,或其他租賃契約中約定之違約金等等。押租金擔保的範圍,實必須回歸租賃契約的約定決定之;如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得任意提前終止租約,但出租人得沒收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押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則該懲罰性違約金亦為押租金擔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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