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票代替現金支付押金及租金,支票卻跳票了,該怎麼辦?

21 Dec, 2017

問題摘要:

收支票在租賃關係中確實是一種方便的支付方式,但跳票情況的處理也需要房東和房客注意以下幾點:房客向房東發送支票並不代表租金已經支付,只有在支票兌現後,才能視為完成支付。如果支票跳票,房客仍然需要支付相應的租金。房東在收到跳票後,可以通過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房客限期支付欠款,這也是追討租金的一種有效方式。當租金已經通過票據支付,而票據已流通至第三方手中(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承租人可能無法直接以房東未修繕的理由拒絕支付票據。在票據法下,第三方持票人在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下,可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無論票據的原始交易背景如何。因此,承租人可能需要先支付該筆款項,再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房東的不當得利或未履行的修繕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票是一種很方便的支付工具,房東及房客均可因此省掉彼此一來一往收付現金的不便,使用票據(如支票或本票)來收取租金確實可以提供一些便利和保障,但也伴隨著特定的風險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對於房東收支票應是有利的。房東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限期給付欠繳的租金,以換回向銀行提示卻不獲銀行兌現的支票,但對於房客來說,則不是一件好事悄。

 

使用票據可以確保收取租金順利

 

使用票據可以使交易更加正式化,有助於記錄交易日期和金額,為雙方提供清晰的文書證據。對於管理多個物業或租客的房東來說,支票可以簡化收款過程,減少現金處理的麻煩和風險。銀行會在帳戶上自動記錄支票的兌現情況,方便房東追蹤和管理財務。

 

如果租客的帳戶資金不足,支票可能無法兌現,導致房東無法及時收到租金。這種情況需要進一步的追收和可能的法律行動。此即跳票,如存款不足或支票已掛失止付,都是跳票的原因之一。房客在該支票兌現之前,並不算已經付清房租,即使房客一起簽發了幾張遠期支票,亦不算是「預付租金」,仍須待支票兌現後始生給付租金之效果,就算被退票了就是房客屆期未付租金。若該支票不是房客本人簽發(俗稱客票),最好請房客在支票背面簽名背書轉讓,萬一在兌現前將該張支票掛失止付,自己才能交待取得支票的原因。收支票前或收到支票後,應立即向銀行查詢該支票帳戶之信用。檢查票的正面記載是否完整,否則會是一張無效票。不可以在支票上加註條件,否則也會變成無效票。

 

跳票可能原因包括房客帳戶內存款不足,或支票掛失止付,在開立支票後到兌現中間有一段空窗期,房客惡意跳票,處理程序與一般支票跳票的處理相同,可請求法院要求房客給付票款。支票卻跳票了,房東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限期支付租金,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以追討租金。房東就可以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如有催告之存證信函,也要一併附上,再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命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

 

另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票據上的權利,對於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如果一年間不行使的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房東以房客簽發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要特別注意支票請求權時效原則上只有一年,除非有法定中斷時效或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但超過時效之效果,僅是不得僅以支票作為請求依據,須提出以租賃契約所生租金請求權作為請求依據。

 

房東拒絕修繕或房屋損壞時,因交付票據,無法拒絕給付租金

 

出租人應以合於居住使用的租賃住宅交付給承租人,並且在租賃期間保持和於居住使用的狀態,這是租賃專法第8條的規定,而民法第423條也有同樣的規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35條)。

 

若租約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應該由房東負擔修繕責任(民法第429條第1項參照)。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住宅如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依照專法第8條及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可以:

1.終止租約或,

2.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

3.自行修繕而將修繕費從租金中扣除。

 

基於民法的規定,出租人的保持義務與承租的給付租金義務,具有對價關係。如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未能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承租人是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

 

在租賃物發生待修繕之情形時,若不為修繕即無從為約定之使用收益時,承租人即得為同時履行抗辯;若待修繕瑕疪不影響約定的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應得催告修繕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或以修繕費扣抵租金,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付租金,這才符合租賃雙方權益的衡平。

 

如已先交付票據者,即令有上開拒付租金之由,由於上開原因關係抗辯,在當事人間固然可以主張(票據法第13條),但如流通到第三人手上就不能提出抗辯,必須乖乖付款再向出租人求償,再者,如該張票據是銀行兌現,如支票,如存款足夠即會兌現,但如承租人固可以讓存款不足,導致跳票,但跳票會影響信用,所以很多情形,祇能讓票據繼續兌現,再提出訴訟請求出租人歸還不當取得租金,此等均會影響出租人之同時履行或減少租金之權利。

 

總的來說,房東在面對支票跳票的情況時,應當注意適時發送催告函件,並在必要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應該注意支票請求權的時效問題,避免時效消滅而無法追討欠款。

 

-房地-房地租賃-押租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429條=民法第430條=民法第435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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