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不動產供營業使用是否要收稅?

14 Jan, 2011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4款之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除非「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否則均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的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並且繳納所得稅。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認為無償並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的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並且繳納所得稅。

 

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公司為「法人」組織,為上述規定所稱的「他人」,即使未收取租金,仍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是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入租賃收入。「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無償借給公司使用,並且未收取租金或押金,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根據財政部73/09/01台財稅第58929號函,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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