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瑕疵屋,如何處理?

03 Jan, 2014

律師回答:

簽約前,最好明白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入住期間若發現房子有瑕疵,危及人身安全、有損害健康之虞,或是物品壞掉,催告後房東仍不願修繕,都可循法律途徑要求提前解約。如果合約沒有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入住後發現屋況有嚴重瑕疵,危及人身安全與健康,例如輻射屋、海砂屋等,可提出證據,依民法第424條,要求房東提前解除租約,房東不得因此沒收房客押金,或要求其他賠償。若屋內物品毀損,經催告後,房東仍不修繕,房客可依民法第430條,房東須履行修繕義務規定,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或是租屋處部分房屋減失,使得房屋內剩餘部分無法居住、使用,也可依民法第435條,要求提前解約,房東不能沒收押金。

 

此觀按租賃為債之契約,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人為限,以他人之物出租,其租約並非無效。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合於所約定之使用收益目的,並於租賃存續期間,保持其合於用益之狀態,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不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且租賃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準用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承租人固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於租約成立時,知租賃物有權利之瑕疵者,出租人不負擔保之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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