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轉租應如何辦理?

07 Jan, 2010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方依習慣,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全部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法律既有明文規定,當事人自無主張應依相反習慣之餘地(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3253號)。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如有反對之約定而仍行轉租者,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196號、20年上字第213號、37年上字第6886號)。

 

但租賃物若屬於「居住使用」之住宅而言,為106年12月27日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本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規範對象,則關於轉租應先優適用該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又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此規定排除民法第443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並要求以書面為之。因之,在以居住使用之住宅,租約要有書面約定時,想要當「二房東」的房客方可以轉租房屋的一部分,如:分租一個房間予其他房客,但如承租為店面或辦公室一部分給第三人,除了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是容許的;全部轉租,除非取得房東的同意,否則房客是不可以全部將房屋轉租出去的。

 

因之,房子被房客轉租給第三人的房東,在簽訂租約時,要視租賃物性質,如為辦公室、店面顪營業場所,要約定禁止一部轉租,房客才不會當起二房東來!反之,如是住宅之情形,房客知道房東是所謂的二房東時,簽約前,務必要求二房東提出他與大房東所簽的租約,看清楚有沒有「不得轉租或分租」的相關約定,並應取得書面文件,以免將來權益受損。大房東與二房客之間,原則上無任何法律關係;但房東但因二房客應負責的事由,造成大房東的損害時,房客及二房東是要負賠償責任的。因此房東不想有其他未經其同意之人使用房屋,在租約明訂不得轉租時,此時房客轉租行為違約,房東可依租約的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或終止租約。對於二房客,可以主張二房客無權占有,並請求搬遷及不當得利。

 

值得注意。如係租用耕地,則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又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定租約無效。此在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分別設有規定,違反此項禁止規定所訂立之轉租契約當然無效,其基於無效之轉租契約而占有租賃物,即非有正當權源(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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