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有問題,我可以自己花錢修再向作裝潢業者請求金錢嗎?
問題摘要:
如果裝潢有問題或發生瑕疵,你可以向裝潢業者發函催告進行修補。如果裝潢業者在催告後不來修補,你就可以請別人來修補了。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根據民法第49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自行修補並向裝潢業者請求償還修補必要的費用。如果工作遲延造成了損害,根據民法第502條第1項和第504條的規定,你可以請求承攬人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但需要在受領工作物時聲明保留。如果你在受領工作物時未聲明保留,承攬人就不需要對遲延的結果負責。
律師回答:
裝潢有問題或發生瑕疵,我可以請別人來修嗎?
答案是,發函催告後,裝潢業者不來修,這是就可以請別人來修了,之前若有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民法第502條第1項、第504條分別亦定有明文。
換言之,定作人在向承攬人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必須於受領工作物時聲明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人所得主張之上開權利,即因受領而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自應不負責任。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定作人並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總的來說,如果裝潢有瑕疵,你可以向承攬人請求修補。如果承攬人不在指定的期限內修補,你就有權利自行修補並向其請求償還修補費用。如果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原因造成了瑕疵,你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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