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寵物?

23 Mar, 2018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此條文表明,如果社區規約經過合法程序修改,並明確禁止飼養寵物,那麼住戶必須遵守該規約。住戶大會可依程序合法通過規約修改,禁止飼養寵物。但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包括門檻和程序的要求。

若決議禁止飼養寵物,對已飼養寵物的住戶應予以合理保護,不強制其遷走寵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致為,大樓社區以整頓社區整潔為理由,召開住戶大會並通過決議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這個規定是否合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社區規約的法律力

 

社區規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尤其當它涉及到維護社區整體環境與秩序時。當規約經合法程序(如足夠的住戶同意)通過後,所有住戶必須遵守,即便是規約有更嚴格的限制,如禁止飼養寵物。

 

若公寓大廈住戶大會通過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這項規定通常是合法有效的,前提是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要求,且進行決議的過程必須合法有效。依據台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大會有權利訂定與修改社區規約,以確保社區的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

 

可見法律本身並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只是飼主必須約束寵物,以免妨礙社區的衛生、安寧或安全。但若以「規約」限制,由於規約為社區管理重要規範,自具有權限禁止住戶養寵物,因此,若由住戶大會合法決議所通過規約,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住戶必須遵守規約,不可以養寵物。

 

對寵物飼養的影響

 

如果社區新通過的規約中包含禁止飼養寵物,原則上,這種規定不會對已經飼養寵物的住戶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經飼養寵物的住戶通常不會被迫去除寵物,除非規約或法律另有明確規定。

 

對於未遵守規約的飼主,如果情節重大且經過管理委員會合理的要求改善後仍未改變,管理委員會有權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依規約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這可能包括強制遷離或對違反者進行罰款。此外,動物飼主應負責確保他們的寵物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與安全。如果寵物造成擾亂或損害,飼主可能需要對此負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

 

另住戶大會真的決議修改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對於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會受影響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會受影響。畢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住戶大會決議修改規約的效力可溯及既往;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個大原則,尤其,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更是如此。社區規約對於住戶有很強的拘束力,效力近乎等同於法律,因此,修改之後的規約禁止飼養寵物,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原則上還是可以繼續飼養,至於本來沒有飼養的住戶或新加入社區的住戶,就必須受到新規約之拘束了。

 

最後要提醒飼主的是,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區秩序的管理和住戶之間權利義務的規範。住戶大會的決議和社區規約的制定是依法合理的途徑,用以確保社區的安寧和整潔。對於管理委員會和住戶來說,了解相關的法規和權利義務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區的品質和居住環境。

 

縱使不違反規約的情況下,飼養寵物仍有很多注意事項事項,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如果住戶放任寵物在社區內隨地大小便、沒有隨手清除寵物大便,放任寵物在晚上一直叫、沒有拴好寵物,寵物攻擊其他住戶等等不當行為,管委會可以加以制止,而社區規約裡面有規定相關的處罰措施,管委會可依規約辦理。倘若經過管委會制止,飼主仍不改善,管委會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可對飼主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時可以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

 

飼主沒有適當管束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稱的「占有人」,指的是實際管有肇事動物的人,帶著動物外出溜達者雖然不是動物的主人,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飼主不遵守規約而且情節重大,經過管委會要求改善卻仍置之不理,住戶大會可以發動所謂的「惡鄰條款」,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決議請管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飼主強制遷離。當然,住戶大會的決議門檻相當高,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權人出席,而且出席者的土地建物持分加起來占三分之二以上;接著,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人贊成,而且贊成者的持分加起來占了出席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才能通過決議。

 

大樓社區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決議,若經過合法程序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考慮已飼養寵物住戶的權益,不應溯及既往。管理委員會和住戶大會應依法處理,確保社區的整潔和安寧,同時保護住戶的合法權益。

 

-房地-公寓大廈-飼養寵物-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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