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寵物?

23 Mar, 2018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大致為,大樓社區以整頓社區整潔為理由,召開住戶大會並通過決議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這個規定是否合法?當然沒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可見法律本身並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只是飼主必須約束寵物,以免妨礙社區的衛生、安寧或安全。但若以「規約」限制,由於規約為社區管理重要規範,自具有權限禁止住戶養寵物,因此,若由住戶大會合法決議所通過規約,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住戶必須遵守規約,不可以養寵物。

 

倘若飼主不遵守規約而且情節重大,經過管委會要求改善卻仍置之不理,住戶大會可以發動所謂的「惡鄰條款」,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決議請管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飼主強制遷離。當然,住戶大會的決議門檻相當高,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權人出席,而且出席者的土地建物持分加起來占三分之二以上;接著,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人贊成,而且贊成者的持分加起來占了出席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才能通過決議。

 

另住戶大會真的決議修改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對於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會受影響嗎?答案是原則上不會受影響。畢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住戶大會決議修改規約的效力可溯及既往;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個大原則,尤其,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更是如此。社區規約對於住戶有很強的拘束力,效力近乎等同於法律,因此,修改之後的規約禁止飼養寵物,本來已經有飼養寵物的住戶原則上還是可以繼續飼養,至於本來沒有飼養的住戶或新加入社區的住戶,就必須受到新規約之拘束了。

 

最後要提醒飼主的是,縱使不違反規約的情況下,飼養寵物仍有很多注意事項事項,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如果住戶放任寵物在社區內隨地大小便、沒有隨手清除寵物大便,放任寵物在晚上一直叫、沒有拴好寵物,寵物攻擊其他住戶等等不當行為,管委會可以加以制止,而社區規約裡面有規定相關的處罰措施,管委會可依規約辦理。倘若經過管委會制止,飼主仍不改善,管委會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對飼主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時可以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而主沒有適當管束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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