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出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當選為管理委員?

16 Dec,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管理委員會,係指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同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本細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選舉、推選或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故由上揭規定可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及施行細則並未對非具有區分所有權人擔任委員(或主委)設有限制,擔任管理委員者,除了區分所有權人外,還包括承租人、及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使用人,如區分所有權人配偶、家屬,甚至於承租人、使用人,都是公寓大廈的「住戶」,既然都是公寓大廈的住戶,當然可以被選為管理委員。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仍得訂明排除非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當選為管理委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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