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出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當選為管理委員?

16 Dec, 2017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的,用於執行公寓大廈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然而,法律並未對管理委員的身份做出具體限制,而是包括了所有公寓大廈的住戶,如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獲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使用者。因此,除了區分所有權人外,其他住戶也有資格被選為管理委員。這些住戶可能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家屬,以及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承租人或其他使用者。當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公寓大廈的規約仍然可以規定排除非區分所有權人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當選為管理委員的情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提供了關於管理委員會組成及住戶資格的明確規範。這些規定確保了公寓大廈管理的透明性和民主性,使得不僅區分所有權人,甚至包括承租人和其他經同意的使用者,都有可能參與到公寓的管理活動中。

 

管理委員會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的若干住戶組成,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工作。

 

管理委員會,係指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召集,討論及決定共同事務和權利義務相關事項。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同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

 

住戶定義

 

住戶的範疇被廣泛定義為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專有部分使用者。這意味著所有這些人群都有資格被選舉或推選為管理委員,包括擔任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的角色。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本細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選舉、推選或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專有部分使用者。這顯示公寓管理不僅限於所有權人,也包括實際居住或使用該物業的其他人。

 

選舉與資格:雖然法律和施行細則沒有限制非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委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設置特定條款來排除非所有權人參與管理或會議。

 

故由上揭規定可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及施行細則並未對非具有區分所有權人擔任委員(或主委)設有限制,擔任管理委員者,除了區分所有權人外,還包括承租人、及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使用人,如區分所有權人配偶、家屬,甚至於承租人、使用人,都是公寓大廈的「住戶」,既然都是公寓大廈的住戶,當然可以被選為管理委員。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仍得訂明排除非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當選為管理委員之規定。

 

這樣的規定使得公寓大廈的管理更為包容,允許各類住戶參與到公寓管理中來,反映了廣泛的住戶利益。然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仍可以設置某些限制,例如可能會限定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參加特定的會議或擔任某些特定的管理職務。這類規定通常是為了確保管理決策的穩定性和效率,以及保障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因此,即使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允許廣泛參與,實際的操作仍然可能因具體社區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定而有所不同。這需要各位住戶對自己社區的管理規定有清晰的理解和適當的參與。不僅增強了住戶間的互動,還確保了管理的包容性,允許多元的住戶參與到公寓大廈的日常管理中,從而可能提高居住環境的質量。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房地租賃-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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