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栽種植物根枝越界之問題
問題摘要:
對於鄰居種植的植物根枝越界的情況,您可以遵循以下步驟:首先,嘗試與鄰居進行溝通。如果溝通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寄發一封存證信函給鄰居,清楚陳述問題並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解決。這將有助於確保您的要求被正式記錄下來。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鄰居仍未採取行動,根據民法第797條,將越界的根枝刈除。但請注意,只能刈除越界的部分,不得觸犯毀損罪。如果刈除了越界的根枝並產生了費用,您可以向鄰居要求償還這些費用,根據民法第797條的規定,有權請求鄰居承擔刈除根枝所產生的費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人問鄰居栽種植物根枝越界,我該怎麼辦?
以個人道德觀來說,不超過太多,不防礙使用,忍一下就算了,但是這種關於鄰居種植大型植物或樹木,可能有根枝越界或落葉引發雙方爭議的問題。一般來說,為維持良好的鄰里關係,雙方可以互相溝通,將越界部份,經常加以修剪枝棄,應該不致於鬧上法院。萬鄰居樹木的枝葉影響自家生活的情形,向鄰居反應,請鄰居自行修剪,相信也是一種辦法。情理真的都說不通的時候,就只好訴諸於法律了。
當鄰居的植物根枝越界進入您的土地,影響居住生活時,法律上有以下步驟來解決問題:
發送存證信函(正式請求)
如果鄰居未響應口頭請求,可以發送一封正式的書面請求,或者存證信函,要求在特定時間內修剪或移除越界的植物。這樣做有助於提供正式記錄,表明已經嘗試解決問題。
產權範圍-界址確定和土地複丈
在實際操作中,上開問題常常因為因使用權的爭議涉及土地界線不明確所發生者,此時可申請土地複丈,確定土地的正確界線。這有助於解決部分爭議,尤其是當爭議涉及土地界線的確切位置時。
土地鑑界是土地複丈之一種,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須確定其界址位置(如申請建築避免越界、與鄰地所有權人確定界址樹立界標……)以保障權益,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作業。測量人員依據法定地籍圖或界址座標等資料,於實地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
如果申請人對初次鑑界結果有異議,可以提交再鑑界的申請,並需支付相應的複丈費用。如果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申請人則需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因為登記機關不會接受第三次的鑑界申請。
依土地法第47條規定訂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申請人若對鑑界結果有異議,可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說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複丈費,申請再鑑界;若對再鑑界的結果仍有異議,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會受理第三次鑑界申請。
依土地法第46-2條,若在實地測量時發生界址爭議,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否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爭議處理方式
自行修剪:
如果植物所有人在您給予的合理期限後未進行修剪,您有權自行刈取越界的枝根。此外,您還可以要求植物所有人支付因刈剪所產生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僅能刈除那些實際逾越界限的部分。切勿逾越此限制進行不必要的修剪或傷害植物,這可能導致法律上的爭議或毀損罪的指控。
依民法第79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雖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依民法第797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二項規定,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土地所有人如果發現鄰地的植物根枝逾越地界侵入時,「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生長在相鄰的土地上,在未與不動產的土地分離以前,是屬於不動產即土地的部分,為民法第66條第2項所明定,此處為什麼不以鄰地所有人作為請求對象,而以植物所有人作為對象。
排除侵害、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第767條,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無權占用者修剪枝根並返還土地。這是基於所有權的保護,任何侵害所有權的行為都可以要求停止並撤銷。如果無權占用行為導致土地所有人受到損害,無權占用者除了需要依同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外,還可能需承擔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
所以說,若鄰居樹木的根枝有越界的情形,且影響家居生活的情形,若講情理請鄰居處理,都說不通的時候或不知道是否為鄰居所種的,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鄰地植物所有人刈除,如果相當時間,鄰居都不處理,則得將越界的枝根刈除,還得請求償還刈除所產生的費用。
不過要注意,上述規定是只能將越界的枝根部份刈除,千萬不可貿然自己動手處理非此範圍的枝根,免生爭議,否則有觸犯毀損罪之可能,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之損壞係指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而致令不堪用包含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是植物花木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該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應成立毀損罪。
總之,需要提醒的是,任何過度的、未經允許的修剪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毀損罪,根據刑法第354條,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懲罰。因此,在進行任何行動之前,了解相關法律條文並採取適當的法律步驟非常重要。保持良好的鄰里關係通常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途徑。然而,當和平解決無效時,法律提供了一套程序來保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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