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約定承租人遷出時,如遺留物品不搬時,視為放棄, 有效嗎?

08 Jan, 2011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先說明租約有部分約,如承租人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任由出租人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承租人補足,承租人不得異議。 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如房客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房東處理。或如房客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出時,視作放棄,同意由房東自行處理,房客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房客支付並依前款處理。簡單來說,遺留物之處理所需費用,由押租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房屋租約約定承租人遷出時,如遺留家具或機器設備不搬時,視為放棄,任由出租人處理。是不是就代表房東可以隨便處理房客沒帶走的物品呢?其實有爭議時,但日後房東是否以租約上簽立房客未帶走物品視同放棄,來主張房客放棄未帶走的物品。依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647號裁判:「查系爭租約第八條第二項雖有「乙方(即上訴人)遷出時,如遺留傢俱、機器設備等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即帝陽公司)處理」之約定,然其真意如何?所謂「視為放棄」,是否應以承租人遷出租賃房屋時,就其仍遺留於屋內之物品權利未做任何表示,無從判別其已否拋棄,始有「視為」放棄之法效,方符一般論理及經驗法則?倘承租人就其遺留承租房屋內之物品已明示為權利主張,是否仍有「視為放棄」之餘地?尚非無疑,自有進一步探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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