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花盆佔停車位,犯了什麼法?

12 Nov, 2025

問題摘要:

搬花盆佔停車位的行為,若地點為公有道路或社區共用車位,且行為目的在於長期排除他人使用,則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同時破壞公共設施或妨礙交通,還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公共危險罪。雖然管委會本身無法直接強制執行,但可報請主管機關或檢警介入,依法追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搬花盆佔停車位,在現代都市生活中幾乎成為一種常見現象,許多人為了確保自家門前或住家附近有停車位置,往往自行在路邊放置花盆、交通錐、廢棄家具甚至舊機車,試圖以這種方式「圈地自保」。然而,這樣的行為除了影響公共秩序與市容,更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竊佔罪,嚴重者甚至可能觸及毀損罪、妨害公務罪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範。某社區住戶即因長期於公共區域擺放花盆佔用車位而遭管委會報警提告,該行為在法律上究竟屬何性質,能否以「這只是放個花盆又沒偷東西」作為抗辯?

 

從刑事與民事雙重面向來看,答案並非如此簡單。刑法第320條第2項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此即所謂的竊佔罪,其保護的法益在於維護他人對不動產的佔有支配權。竊佔罪與竊盜罪最大的差異,在於竊盜針對的是動產,例如偷錢包、偷手機等,而竊佔罪則針對不動產,如土地、建物、停車位等空間使用權。

 

所謂竊佔,係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授權,破壞他人原有佔有支配關係,自行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並具有「排他性」與「繼續性」之控制狀態,若僅一時暫用、不足以形成支配狀態者,不構成竊佔罪。依此構成要件分析,若行為人為確保停車便利,將花盆或交通錐長期放置於公共道路、社區共用通道或公共車位區,以排除他人停放車輛,則其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亦具排他性支配該空間之事實,已符合刑法竊佔罪之要件。

 

實務中有多起類似判決,法院認為此類行為足以排除公眾對道路或公共空間之使用,等同於將公有土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構成竊佔。若行為人更進一步將花盆、水泥座或鐵鍊固定於地面,使他人無法移動,則排他性與繼續性更為明確,其刑責難以逃避。

 

反之,若行為人僅臨時停放、並未長期占用或設置障礙物,且未排除他人使用權能,則欠缺支配關係,難以構成竊佔罪。舉例而言,若民眾為卸貨暫時放置物品於人行道上,且未妨礙他人通行或停車,該行為雖不合宜,但多僅屬行政違規,不至於構成刑事犯罪。再者,若該區域屬私人土地或社區共用部分,行為人擅自佔用,除刑事責任外,亦涉及民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第184條第1項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佔用行為致使他人無法停車或出入,權利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者須返還其所受利益,若行為人藉佔用車位節省停車費,即屬不當得利。

 

至於若行為地點屬於公有道路範圍,則可能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擅自於道路上設置、放置、堆置、傾倒、拋擲或懸掛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清除之。」此時警方或主管機關得依法移除障礙物,並開罰違規者。若行為人於執法過程中阻撓公務人員移除或拒不配合,則進一步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從實務案例觀之,花盆佔車位行為在社區型大樓最為常見,原因多為停車空間有限或住戶貪圖方便。某社區住戶因將花盆與鐵鍊置於公共停車格內,以確保自家車輛有位可停,遭管委會屢次勸導不聽,最終被告竊佔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該住戶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長期以盆栽及鐵鍊圍起公共車位,客觀上排除他人使用,主觀上又以自己停車為目的,顯有不法利益意圖,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由此可見,即便僅放置幾個花盆,若行為目的在於長期排除他人使用公共空間,即具竊佔罪之構成要件。

 

另一方面,若該佔用行為發生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例如地面停車場、通道或逃生通道,還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及第36條、第47條等規定。依第9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權,但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不得排他占用;第47條則授權管理委員會對違反規約、妨礙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之行為人可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換言之,管委會雖無刑事強制權,但可透過會議決議、通報主管機關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若住戶拒不改善,管委會亦可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強制執行命令,要求移除障礙物。只是實務上多數管委會缺乏法律執行力,故往往須輔以刑事告訴或報警處理以達嚇阻效果。

 

實際上,花盆佔車位的法律爭議,反映的是都市生活中公共與私有界線模糊的問題。許多人誤以為社區車道或道路前方屬於「自家範圍」,因而理所當然地占用;但法律上除非該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否則即屬他人所有或公有空間,擅自使用均可能構成竊佔。

 

值得一提的是,若該停車位原係租用但租期屆滿未續租,繼續短期停放之行為,法院通常不認為構成竊佔罪,因行為人原本即有合法佔有基礎,僅延遲返還,屬民事糾紛範疇,刑事處罰不宜介入。惟若房東或出租人已正式解除租約並完成點交,行為人仍拒不搬離,即屬重新建立不法支配關係,仍有竊佔之風險。

 

從整體政策觀點觀之,竊佔罪雖屬輕罪,但其社會影響極為廣泛。許多民眾對於公共資源缺乏尊重,輕易以私心侵占公共空間,不僅破壞都市秩序,也造成社區糾紛,甚至引發刑事訴訟。實務上除居民佔用車位外,還有攤販占用騎樓、業者擅自於國有地設廠、民宿業者侵占山坡地經營等,皆屬竊佔行為。

 

不動產竊佔行為的重點在於是否「排除他人使用權能」,無論時間長短、方式如何,只要有獨佔支配之事實,均足以成立。法律之外,該行為亦違反社會公德與公寓規約,破壞居住秩序,容易引發鄰里對立。法律的目的不僅在懲罰,更在維護公共空間之公平使用與社會秩序之穩定。停車空間固然有限,但透過非法手段「圈地」並非解決之道。

 

若社區住戶均以此為例,則整體公共空間將陷入無序與爭奪。唯有透過制度化的停車管理、協調使用與尊重法治,方能實現共享空間的真正意義。簡言之,搬花盆佔停車位,看似小事,實則觸法;行為人若不加以改正,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訴追外,更損害社會公共信任,終將得不償失。

-刑事-房地侵害-房地無權占有-竊盜罪-竊佔罪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刑法第320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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