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向屋主租房後,交由彭女之公公及外傭居住,彭女之公公自殺致使該租屋處為 #凶宅,屋主起訴向彭女及彭女公公的子女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摘要:
在這一案件中,原告分別向承租人彭女及自殺者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相關法律依據和爭點如下:1️⃣ 自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自殺是否構成對屋主的侵權行為,在實務上多認為是構成的。這是因為在他人建物內自殺,通常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可能給屋主帶來損害。這種損害可以包括對房屋交易價值的影響和房屋流通的障礙。2️⃣ 對承租人彭女的請求依據:民法第433條:規定了承租人應對因承租人允許的第三人使用租賃物而造成的損害負責。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433條,承租人應對其允許的第三人(即彭女及其同居人)造成的損害負責。雖然該條規定主要針對實體層面的損害,如房屋的毀損或滅失,但法官認為其也可以類推適用於交易價值的損害,因為凶宅造成的損害影響了房屋的市場價值和流通性。法官認定:法官認為,儘管民法第433條主要針對物理損害,但其條款可以類推適用於交易價值的損害,因為凶宅的存在確實對房屋的市場價值產生了負面影響。法院認為,法律在交易層面的損害方面存在立法漏洞,因此需要對該條進行類推適用。彭女抗辯:彭女抗辯稱其已聘請外傭照顧公公,試圖減輕其責任。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評估這一抗辯是否合理。3️⃣ 對自殺者繼承人的請求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責任,尤其是在行為違背善良風俗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自殺行為作為一種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原告主張自殺者的行為對屋主造成了損害,要求自殺者的繼承人賠償損失。法官評估:對承租人的類推適用:法院認可對民法第433條的類推適用,即使凶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交易價值方面的損害。對繼承人的賠償請求:法院需評估自殺行為是否對屋主造成了經濟損失,並確定繼承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總結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通過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向承租人請求賠償,並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向自殺者的繼承人請求賠償。法律適用的複雜性體現在如何處理凶宅導致的非物理性損害以及如何將現有條款擴展至新的情況。
律師回答:
????原告是分別依何法規依據向承租人彭女及自殺者之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呢?
1️⃣首先,要先論自殺者是否構成對屋主的侵權行為?
實務上目前多數是肯認的,認為在他人建物內自殺是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而造成屋主之損害。
原告對生者之請求分別為:
2️⃣對承租人彭女:
????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承租人允許第三人使用房屋,而房屋發生毀損、滅失,且該第三人對於房屋的毀損、滅失有責任,依民法第433條規定,承租人須代負該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本件法官認為「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
法條規定的「毀損、滅失」應該是指物理層面,例如房子整棟被燒掉。但本件凶宅造成的是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變賣的障礙,不是肉眼可以看出來的,嚴格來說不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但法官認為不應區別是物理層面的損害還是交易層面的,因此本條就交易層面之損害應屬立法漏洞,故「類推適用」而非直接適用民法第433條。
????♀️彭女抗辯已聘僱外傭同住照顧公公云云
法官認為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彭女是代公公對屋主負賠償責任,與彭女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是否盡力避免上開事故發生)無關。
3️⃣對自殺者之繼承人:
????民法第1148條本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彭女公公的子女沒有拋棄繼承,也就必須承受彭女公公的一切債權債務。
????♀️另外,本件房屋跌價計算的依據如下: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鑑定若非凶宅,房屋市價約為1200萬元,兩造合意以過去法院認定之平均凶宅跌價比例20.6%計算本件跌價約250萬元
公公輕生害豪宅變凶宅 幫忙租屋的媳婦要賠鉅款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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