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金在房客造成房屋損壞應如何主張扣減?

01 Mar, 2011

律師回答:

房客在入住前繳給房東的「押租金」等同約定之「擔保金」,給付目的是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原則上,租賃期滿後房東若房客沒有積欠租金或損壞房屋所生損害賠償,就應將押金全額退還給房客;在租約期滿或終止時,若房客仍有租賃債務未能清償,則房東可以先從手中的押金抵償,若有不足,再另外依法訴追;若有剩餘押租金,則有返還予房客之義務。我國民法雖未就押租金加以規定,但實務見解肯認之,另土地法第98條、第99條所稱之「擔保金」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4條、第23條所稱之「押租」,在概念上均與前述押標金所指相同。

 

但如果房客在居住期間如果有租屋債務未清償,房東可優先拿押金扣抵;若扣抵後仍有剩餘,房東應在房客退租點交後就立刻返還押金。但租屋到期時,會有許多費用是無法立即結清,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甚至租賃期間所造成的損壞賠償,有時一時無法查明,此時應如何處理,有些房東要求保留部份的押金來做扣抵是合理的。因此可於租約特定明定。以免發生爭執,亦應將此所謂「租賃債務」明定於契約之中,如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約定之違約金、毀損房屋之賠償或其他依租約應由房客負擔之費用等費用。

 

在實務上,房東與房客在押金返還上的爭議,除了由於費用未清償外,多與房東及房客對退租房屋之「回復原狀」義務認知不同有關。按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房屋租賃實務,固多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於租賃契約屆滿或終止時,負有回復租賃物原狀之義務。惟房屋因使用情況、時間經過等因素,本有折舊或自然之損耗,倘強求承租人回復租賃物原有之狀態,未免強人所難,此時如出租人以原承租人未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為由,向原承租人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故租賃契約中「回復原狀」之約定,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回復原狀」是容許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損耗」(如牆漆斑駁、物品折舊等),不可能如同交付租賃物相同狀態。

 

但實務上。房東在退租點交時以房屋污損,如掉漆、牆面凹陷、角落不乾淨等為由扣住押金;而房客認為這是自然而然發生,雙方糾紛因此而起,這時候就是契約是否特別約定,倘若除入住時房屋已有明確點交,並雙方應詳列出點交清單,以便退租時逐一檢查,而房東若於租約中堅持每一項都要求與出租時相同之狀態,此時房客既清楚了解房東對房屋改變的容許程度,若決定仍願意承租,在房屋改變狀態,如鑿洞、釘孔、改變結構,須徵得房東同意,約定好無須回復原狀,以免日後產生租押金扣款問問題。若無清楚點交,則房東應容忍必須房屋必然折舊或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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