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界訴訟是什麼?
律師回答:
有人問我如果對於家裡土地與鄰居土地經界有爭執,經調處不成立,要打經界訴訟,這個程序要如何作?答案就是所謂「經界訴訟」就是「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所謂不動產經界訴訟,是指不動產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起訴要求法院為其定出界線所在的訴訟換言之,通常發生在「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非產權上爭執,因此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訴訟,即是由法官依客觀事證加以判斷的訴訟,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此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東簡字第60號判決意旨自明:「按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有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 號判例可資參照)。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原告提起此訴訟時,祇須聲明請求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縱原告有主張一定之界線而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其訴,亦即法院可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本於調查之結果,定雙方不動產之經界(亦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6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不動產經界訴訟乃形式上之形成之訴,因涉及地籍重測之國家土地行政及稅收利益之公益性質,本質上應屬非訟事件,故法院確定經界時,並不受當事人所聲明界址之拘束,應斟酌具體情形,本公平原則,依職權定其經界。又按相鄰土地間,其具體界址何在,如有圖地相符之地籍圖,固得以之作為標準,然如地籍圖不精確,兩造當事人對界址各有主張時,亦非以當事人之指界位置為唯一之認定標準,法院應秉持公平之原則,依各土地之地圖(實測圖、分割圖、分筆圖)、經界標識之狀況(經界石、經界木、木樁、基石、埋炭等)、經界附近占有之沿革、系爭土地之利用狀況、登記謄本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之差異等客觀基準以確定界址。」
白話文就是「不動產經界訴訟」,是指不動產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不爽的人起訴要求法院為其定出界線所在的訴訟,但是法院沒有義務受這個人主張界線拘束,可以自行認定,而自行認定標準,這些標準大致多會參考:(一)地籍圖、(二)鄰接各土地的買賣契約或地圖、(三)經界標幟狀況(經界路、經界木、木樁、基石、埋炭等)、(四)經界附近占有的沿革(房屋、廚房、廁所、自來水管、水溝的位置及雙方土地的利用狀況)、(五)登記簿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的差異、(六)占有狀態等情事,依公平原則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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