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主注意!以自家房屋置放團購品,房屋稅變3%營業稅
問題摘要:
團購主若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團購商品存放與發貨等行為,應先了解房屋稅條例對住家與非住家用途稅率區分之規定,並依實際使用情形主動辦理房屋用途申報,以免日後稅捐爭議與法律責任。營業行為涉及不僅房屋稅,亦可能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團購主應全盤評估稅負影響及商業活動之法律責任,切勿因一時忽略而產生鉅額稅負與罰鍰,影響個人財務與名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而非單純依建物登記用途或所有權人自述情形決定,因此若團購主將自用住宅部分空間改作為置放待售商品之用途,該部分即視為具備倉儲或營業性質之非住家用途,依法應改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非仍以1.2%之住家自住稅率課稅。非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為3%、最高可至5%,由地方政府依法訂定。
舉例言之,若團購主將自家一樓部分空間作為存放、分裝團購商品及供會員取貨之用,即屬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得據實稽徵,改課3%或以上之營業用房屋稅率,並可溯及適用至實際使用改變之日起。補充說明,該使用變更部分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申報,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亦可能面臨處罰。
房屋稅稅基為房屋評定現值,評定現值則係由地方稅捐機關依房屋材質、構造、面積、樓層、使用年限等要素加以核定,不動產所有權人須依據實際使用狀況辦理使用用途申報,否則將因用途不實與低報而產生補稅與罰鍰之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稅課徵範圍甚廣,除一般建物外,夾層屋、頂樓加蓋、地下室若作營業用途亦應納入房屋稅課徵對象;雨遮、屋簷、出入口雨棚若突出牆心逾2公尺亦計入課稅面積。以團購用途而言,常見團購主在住宅區內設置貨架、儲物間、冷藏設備等,從事收貨、分貨、退換貨與簡單包裝、再分配作業,即使非設有明顯商業招牌,只要實際運作具備營業性質,即可能構成使用用途之變更,依法應申報變更用途並課以營業用房屋稅。
此外,倘若團購主另設立「團購工作室」或「取貨點」供不特定大眾上門選購、試吃、購買與取貨,即便僅部分樓層或房間使用為營業,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仍須按使用面積比例分別計稅,惟最低課稅面積不得少於整體建築面積之六分之一。
亦即只要實際營業使用空間達六分之一以上,則該面積全數按非住家用途課稅,不得任意縮小計稅範圍以規避稅負。從法律責任觀察,若團購主未依限申報用途變更而遭查獲,不僅須補繳稅額,亦可能構成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地方稅法規範,稅捐機關得依實際情節處以罰鍰。
另需留意者為,不動產之產權若屬多人共有,如家庭成員或親屬間共有住宅,而團購營業行為為其中一人單獨從事,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可能衍生共有物之無權使用或損害他人產權之糾紛。此外,使用該住宅之實際情形亦可能導致都市計畫違規問題,例如住宅區不得設置營業性質倉儲、店鋪等,若違反建築使用執照規定,可能同時違反建築法或都市計畫法,致使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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