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有1處以上的土地,有什麼地價稅節稅的方法?

12 Nov, 2025

問題摘要:

節稅策略應從家庭成員之名下土地分布、設籍情形、實際使用狀況與縣市公告地價差異等綜合考量。若能靈活運用家庭成員間之財產配置與戶籍遷移安排,並妥善規劃登記人選及用途轉換時間點,即可合法爭取更多地價稅優惠。務必注意,任何稅負規劃皆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建議於操作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專業稅務顧問確認細節,避免違規使用而導致補稅與裁罰風險。地價稅節稅看似技術性操作,實則重在對法規條文與行政實務的深刻理解與靈活應用,唯有正確掌握法定適用條件,才能達到真正合理節稅之目的,兼顧自用需求與稅負負擔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您名下擁有一處以上的土地,欲合法減輕地價稅負擔,關鍵在於充分理解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根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單一優惠稅率2‰,但此優惠適用範圍受到處數及面積之雙重限制。首先,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原則上僅適用一處,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為一個家庭單位,在全國範圍內僅能選擇一筆土地適用該優惠稅率。

 

換言之,若該家庭已有一筆土地適用2‰地價稅率,其他土地即便符合其他條件也無法再次適用此優惠,若第二筆土地仍屬夫妻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無論是否另設戶籍、是否實際居住,均視為同一家庭名下之第二處,將無法適用優惠稅率。不過,若另一筆土地為所有權人之父母所有,或登記在父母名下,且父母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地,則因不屬於「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範疇,原則上可視為不同家庭單位,仍可另行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因此,如您擬為父母購置電梯公寓供其居住,可考慮將該筆土地登記在父母名下,再由其本人或其配偶設籍該處,即可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所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規定,並得依第17條申請適用2‰地價稅率,惟仍須注意都市土地面積不得逾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逾700平方公尺的限制。另一方面,若該第二處仍由您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則僅能選擇其中之一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此時可考慮以公告地價較高之土地申請優惠稅率,以達到最大節稅效果。

 

此外,如擁有之土地分屬不同縣市,可針對各地的公告地價與房屋使用情形綜合評估,選擇稅負較高者為優先申請對象;因為公告地價高,所產生之稅額亦高,選擇高價值土地適用優惠稅率可更有效節省地價稅負擔。在行政程序方面,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日(11月1日)前4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者將自次年起適用,且若前經核定用途未變更,則免再申請,惟仍須符合每年面積與用途之條件。

 

此外,土地若曾作營業使用,後續轉為自住用途,應辦妥營業登記註銷或變更,並提出房屋用途變更申報與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認定其為非供營業使用而可納入優惠稅率範圍。若仍具營業登記但實際已無營業,例如個人計程車司機或市場承銷人,經查明實際營業地點不在該住宅用地上,亦得認定為無營業使用而適用優惠稅率。

 

至於建物所有權人之認定,原則以建物登記簿所載為準,若未登記,則以房屋稅籍登載之納稅義務人為憑,需注意申請土地與建物所有人身份一致性。此外,若夫妻分別持有相鄰兩筆房地,並實際合併使用作自住用途者,亦可視為一處合併申請,惟合計面積仍須受面積上限限制。補充說明,若未來進行重建或改建,自用住宅拆除期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仍可維持原優惠稅率,惟需提出改建計畫及拆除前居住與設籍證明,並確保改建完成後仍符合自住與設籍等要件,方可持續享有優惠稅率。另就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如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與設籍等要件,亦可依土地稅法第41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優惠稅率。

-房地-房地稅務-地價稅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稅法第17條=土地稅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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