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需要負擔的印花稅是什麼?課徵範圍及納稅方法又是什麼?
問題摘要:
印花稅法是一部針對各類書面憑證進行課稅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對具有法律效力或經濟價值之文件課以稅捐,以維持國家稅收與交易公平性。印花稅法針對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課徵印花稅,係因該等契據涉及不動產物權之重要法律效果,不僅對買賣雙方具有財產影響,亦與國家土地登記秩序密切相關,因此透過稅制設計,一方面促進交易文件的完整性與法定性,另一方面亦為國家稅收來源之一。民眾在進行不動產買賣、贈與或分割時,應於簽署契約後即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納稅額,並於辦理登記時將完稅憑證一併提交,以免因未納稅而導致登記程序受阻或被處罰。稅捐機關亦會於不動產登記時對契據是否完稅進行審查,若發現未貼花或貼花不足,將要求補正。印花稅雖屬間接稅制,納稅金額通常相對較低,但其法律效果不可輕忽,係登記合法性之構成要件之一。隨著房地產市場交易頻繁,印花稅制度於維持交易秩序與促進稅收穩定方面仍具重要功能。未來如有法令修正或擴大課徵範圍之情形,亦須密切留意,以便適時調整作業程序與遵從稅法義務。對一般民眾而言,只要正確認定是否構成第5條所列應稅契據,並依第7條與第8條的規範貼花或繳納,即可合法完成印花稅納稅義務,保障契約法律效力並順利辦理登記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印花稅是一種對於具有特定法律效力或經濟意義之書面文件課徵的稅捐,屬於行為稅之一,其課稅目的在於對經濟交易過程中的書面憑證加以課稅,以達成稅收公平與行政簡便之原則。印花稅僅對具有稅法列舉種類的應稅憑證課稅,
課稅憑證主要分為四類,第一為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或摺,例如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與付款簿等,但若該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或發票本身兼具收據性質者則不在課稅範圍。第二為買賣動產契據,即立於買賣動產時所使用的契約或文件,無論是否記載具體物件與價金,只要具備動產買賣的法律關係即屬課稅對象。第三為承攬契據,乃指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所立之契約,如工程承包契約、承印契約、代工契約等。第四類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凡係設定典權、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而據以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書面文件,皆為課稅憑證。各
類憑證依其性質不同,印花稅額與納稅義務人也有所區別,例如銀錢收據按其金額課徵千分之四的印花稅,如係押標金或保證金則按千分之一課徵,由立據人負責貼花;買賣動產契據則採定額制,每件課徵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人負擔;承攬契據與不動產讓受契據均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課徵,由立據人或立約人納稅。至於納稅方式,主要分為三種,
第一種為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貼足稅票,印花稅票可於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部分銀行購買,其面額有一、三、五、十、十二、二十、五十與一百元等八種,貼票後應於稅票與憑證之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可用簽名或畫押代替,如因格式限制無法貼於騎縫者,也可在稅票連綴處註銷。貼用印花稅票時,應依稅率計算所需總額,稅額不足一元部分可省略不貼,即採取整數貼花原則。
第二種納稅方式為使用繳款書,適用於金額巨大不便貼票之情形,納稅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通知及收據聯貼附於憑證上,以證明完稅。第三種方式為彙總繳納,主要適用於需經常書立大量應稅憑證之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採取彙總繳納制度,經核准後以兩個月為一期,自行計算並於每奇數月十五日前完成繳納與申報,即每年應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十五日前填具繳款書繳納稅額,並於同期限內填報印花稅總繳申報表送達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者,其印花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者亦得免繳。
不動產交易過程印花稅
以不動產交易過程而論,根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之一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亦即凡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之行為,若所立契據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憑據,均應課徵印花稅。該類契據因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及財產價值,因此列為法定應稅憑證範圍,不論是私人間的交易契約,還是經法院裁定的分割協議,只要作為登記依據,即屬課稅標的。進
一步而言,印花稅法第7條明定對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稅標準為按契據所載金額之千分之一徵收,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此處所稱金額,通常指契據所列買賣價格、估價金額、補償金額等,為徵稅之依據,若契據未記載價金,稅捐機關可能參照公告現值、鑑價報告或其他資料認定金額。
於納稅方式,印花稅法第8條進一步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即採實貼制,凡涉及應稅契據一經成立,即應貼足稅票,不得延遲或事後補繳。貼用印花稅票時,應至合作金庫、郵局或稅務機關認可之機構購得面額適當之印花稅票,貼於契據紙本上並加以註銷,註銷方式可為蓋章、簽名或畫押於稅票與紙面之交界處,稱為「騎縫註銷」。
若契據金額龐大,不便貼用大量印花稅票時,納稅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以繳款書繳納,即稅捐機關核發繳款書後,納稅人持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現金,繳納完成後將通知及收據聯附於契據上,作為完稅之證明。此制度不僅簡化操作,亦避免實體貼花的困擾。
在實務操作中,應特別注意契據是否確實用於申請不動產登記,因印花稅僅針對作為登記依據之契據課徵,若僅為私下協議、備忘錄或未涉及權利移轉登記之文件,則不屬應稅範圍。此外,若契據記載內容含糊或為多重行為,例如同時包含贈與與買賣之性質,稅捐機關得依整體內容判斷其主要性質並課以相對應稅額。納稅義務人應確實認定憑證性質並依法貼稅,否則稅捐機關可於發現時補徵稅額並加罰滯納金或裁罰罰鍰。
印花稅的課徵制度強調書面形式與實體交易的結合,其徵納方式兼顧彈性與效率,除有利行政執行外,亦減輕納稅人負擔與簡化作業程序。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通常為立據人或契約雙方當事人,負責依照規定方式完成納稅手續,若未依規定貼花或繳納者,依法得處以補稅及罰鍰。
-房地-房地稅務-印花稅
瀏覽次數: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