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鄰事件求償,是否會因被害房屋原有瑕疵而影響?
問題摘要:
在損鄰事件求償中,若被害房屋本身存在影響結構安全的瑕疵,而該瑕疵與加害行為共同作用造成或加劇損害時,法院可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減輕幅度依因果力分配及公平衡量而定。房屋原有瑕疵在損害發生與擴大中之因果力不可忽視,原審排除此因素顯有不當,發回更審要求重新審酌。損鄰案件的責任判斷,不應僅看加害行為的直接效果,亦須全面評估被害物自身狀態與耐用性,確保損害分擔符合因果關係及公平原則,以防止責任分配失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損鄰事件的民事求償中,若受害房屋本身在加害行為發生前即存在結構缺陷、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影響耐用性的瑕疵,則該瑕疵是否會影響加害人賠償責任的範圍與金額,涉及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依該條文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其立法目的在於,損害之發生乃因加害人行為與被害人自身行為或狀態共同作用而成,倘全部責任由加害人負擔,顯失公平,故法院得依損害發生原因的分配情形酌減賠償額。
房屋原有的混凝土強度不足與氯離子含量過高等瑕疵,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之一,並因被告施工所引起的地層變動而使損害程度加劇,顯示房屋瑕疵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在物的損害案件中,若標的物原本即有瑕疵,加害行為雖違法,但其非難可能性與對損害的因果力,會因該瑕疵而減低,若仍令加害人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李清祥、卓麗卿、、所有之房屋,分別有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或氯離子含量過高,或兼而有之情形,此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台北縣建築師公會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指『現場之損壞與混凝土強度不足,鋼筋鏽蝕及施工振動有直接之影響』『房屋結構體有混凝土強度不足及氯離子含量偏高之瑕疵;其混凝土中之鋼筋鏽蝕導致之裂縫,因鄰地工程施工,而致構造體裂縫損害加大』,均認房屋之上述瑕疵係造成損害之共同原因或使其損害擴大。原審未斟酌上述鑑定意見,徒以上開房屋於上訴人關平公司施工前未見有裂縫、樑柱扭曲,傾斜之情形等詞,推論房屋原有之瑕疵與本件損害發生或擴大無因果關係,而為關平公司不利之判斷,理由亦有不備。」在物之損害案件,物本身具有之瑕疵,與他人之加害人行為共同引起物之損害時,加害人行為之違法性或非難可能性,因物本身之瑕疵而減低,若令加害人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與公平原則不符。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實務上,在損鄰案件中,法院認定加害人責任範圍時,必須先釐清損害的多重原因,包括原物的耐用性、施工品質、維護狀況與加害行為之間的交互作用。例如,若房屋結構因施工瑕疵導致鋼筋保護層不足,長期受潮致鋼筋鏽蝕,雖未即刻造成結構破壞,但已顯著降低耐震與抗變形能力,則當鄰地發生違規抽水、深開挖或打樁等行為時,該房屋將比結構健全的房屋更易受損。在此情況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即與房屋自身瑕疵有直接關聯,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自得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酌減,比例視因果力大小與公平原則而定。
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並非僅限於被害人有積極行為上的過失,也包括其對於自身財產狀態的不注意,例如建築材料選擇、施工監督不周、完工後維護管理不足等情形,均可能構成損害發生的部分原因。
被害房屋若原有施工瑕疵或長期失修,加害行為僅係促發或加重損害之因素,則加害人僅就其因果力部分負賠償責任,此與侵權行為法上之「原因競合」理論一致。
在責任分擔上,法院會依據鑑定報告分析瑕疵對損害的促進作用,例如若鑑定顯示原物瑕疵與加害行為之因果力比例為3:7,則賠償金額可減輕30%。需要注意的是,過失相抵之適用,仍需具備因果關係與被害人可歸責性兩個要件。若房屋瑕疵與損害之間僅為偶然關聯,或瑕疵為不可抗力所致,且被害人對之無可歸責性,則不得適用過失相抵減輕賠償。此外,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亦相當重要,主張過失相抵的一方,應就被害人存在過失、該過失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如即必須提出房屋原有瑕疵的客觀證據,如混凝土試體檢驗報告、氯離子含量檢測、鋼筋鏽蝕照片及結構力學分析,並輔以專業鑑定證明該瑕疵足以促成損害或加重其程度。我國民法第217條規定允許在損害發生由雙方行為或狀態共同引起時,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在損鄰案件中調整賠償數額,以達公平分配風險之目的。此一機制兼顧了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責任與被害人對損害的防範義務,防止被害人將自身瑕疵導致的損失全數轉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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