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擺貨櫃合法嗎?如果是農地呢?
問題摘要:
貨櫃屋雖具彈性與低成本特性,但其法律地位高度依賴使用方式與固定程度。在現行法制下,只要具建築性或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就必須申請建照或臨時建築許可;若遭誤拆,應依行政訴願、行政訴訟及國賠程序救濟,同時留存證據並依法清除廢棄物,以確保權益完整。這也提醒民眾,貨櫃雖小,卻涉及土地管理、建築與行政法規的交錯領域,任何放置行為都應先確認「用地、用途、用法」三者一致,方能合法無虞
律師回答:
以販售改裝貨櫃屋業者角度來說,清一色都會告訴你「可以放貨櫃屋」的答案,因為貨櫃屋沒有固定的基礎設施。在私人土地上擺放貨櫃是否合法,是一個表面上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國家賠償法等多部法律的複雜問題。
許多人以為只要貨櫃屬於動產、未固定於地面,就不受建築法規範,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多依「實際使用情形」與「固定性」來認定其是否為建築物,若貨櫃經整修、設置水電、空調或居住設備,便極可能被視為建築物,須依法申請建築或臨時建築許可。本文即針對私人土地擺放貨櫃的合法性、違法風險及救濟途徑進行詳盡分析。
首先,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凡構造上具有屋頂、樑柱或牆壁,並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者,均屬建築物。」也就是說,貨櫃只要具有固定性且具備建築外觀,便可能被認定為建築物,而不以所有權人主觀認為「僅放置貨櫃」為準。實務上若貨櫃放置於混凝土基礎上、裝有電力或水管系統、附加牆面與隔間,甚至作為居住、辦公或商業使用,就會被主管機關視為「違章建築」。
根據建築法第91條,未經核准擅自興建建築物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拆除、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強制執行。這也是許多貨櫃屋遭地方政府拆除的主要法律依據。
另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核示:「一、...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2)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二、依議辦理。」合先敘明。有關前開函示「固定於一定之處所」一詞,當應以建築法第4條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規定,為認定依據;至貨櫃是否具有同條所定之樑柱乙節,查該條係指「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非以樑柱為唯一要件,如具有頂蓋或牆壁亦得據此認定。(內政部函 96.02.26.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
在法律上,貨櫃屋只屬於「臨時性建築」,屬於暫時性合法建築。根據內政部的規範,大家必須先申請「臨時建築物搭建許可」後,才能正式搭建及入住。另外,內政部規定貨櫃只要著於土地上,有頂蓋、梁柱、牆壁視同建築物,想長久使用就得申請正式建照。如果是臨時貨櫃屋的話也要申請執照,而臨時貨櫃屋的有效期為5年,年限一到便需要自行拆除。
其次,針對農地上擺放貨櫃的情形,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提供部分例外。該條規定:「在農業用地上設置無固定基礎且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臨時性設施,或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為一層樓之農業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此免許可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無固定基礎」與「與農業生產有關」兩項要件,若貨櫃只是作為倉儲、居住或商業用途,即不符農業生產目的,不得援用該條免許可規定。內政部歷年函釋亦明確指出,貨櫃如設置於農地上且非農業使用,仍須依建築法申請建照。
換言之,前提要是沒有建築法第4條所定義的建築物,包含: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顯然『貨櫃屋』是有包含上面的建築物定義,所以當你想在農地上放貨櫃屋,最保險還是要經過政府規定的程序申請。除非你的農地現場只放大約10呎左右的小貨櫃,且純粹當作放置農用器具資材等,旁邊農地也有大面積農作物(實打實農用),被檢舉承辦人員看你是真的農用也比較不會刁難。
再者,區域計畫法第21條亦明定:「未依規定使用土地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若貨櫃放置於非建築用地或使用目的與土地分區不符,除罰鍰外,主管機關可連續處罰並強制拆除,甚至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舉例而言,若私人土地屬「港埠用地」、「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等,均屬用途受限地區,貨櫃即使僅臨時放置,仍可能被視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至於臨時性貨櫃屋的合法申請,依各縣市政府訂定的「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而異。
以嘉義縣為例,其貨櫃屋申請臨時建築許可審查要點規定,臨時貨櫃屋的有效期為五年,可展延一次但不得超過十年。申請人必須檢附土地權狀、使用同意書、設計圖及消防合格證明,並遵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之無障礙設施規範。基地須自地界退縮三公尺以上,貨櫃間距六公尺以上,主構造必須為不燃材料,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未依此程序申請者,即屬違章建築。
若貨櫃係作為永久性建築使用,例如作為住家、辦公室或商店,則須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與消防法申請正式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否則即屬違建,並受行政罰及拆除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建築法第99條第3款規定:「於海港、碼頭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不適用本法。」因此若貨櫃位於港埠範圍內,且僅作為運輸或臨時存放之用,原則上不適用建築法規。但若該貨櫃已作為展覽、販售或居住用途,依內政部96年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函釋,仍須依臨時建築管理程序申請許可。換言之,即使土地分區屬港埠用地,若實際用途偏離港埠功能,仍受建築管理規範。
綜合以上分析,私人土地擺放貨櫃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三大因素:一、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該用途;二、貨櫃是否具固定性與建築性;三、實際使用目的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若僅臨時放置且未供居住、營業或展示用途,且無固定基礎,則可視為動產,不適用建築法;若具有固定性或供非臨時性使用,則必須申請建照或臨時建築許可。若遭誤拆,地主應依行政救濟程序確認處分違法,再依法主張國家賠償。惟在訴訟期間仍應依法維持土地環境整潔,避免觸法。
實務上最安全的作法,是在放置貨櫃前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或農業局提出書面諮詢,確認土地分區與使用限制,並取得臨時建築許可或農業設施認定,才能確保合法使用。若不事先申請,僅憑「貨櫃是動產」之觀念擅自放置,極易觸法且遭拆除,最終不僅無法主張權利,反而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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