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交還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遷讓房屋與返還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除在實務操作上明確規範各階段流程,亦兼顧法律秩序與人道關懷,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除依法貫徹判決內容,亦將秉持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慎選執行手段,以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信賴,保障債權人得依法取回其權利,達成裁判權之實質落實。最後建議債權人如有進一步聲請執行需求,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掌握文件準備、流程時間與可能風險,方能妥善應對突發狀況,確保自身權益不因程序遲延或執行困難而受侵害。
律師回答:
遷讓房屋與交還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係指當法院經過審理後已判決占用人應遷讓或返還不動產,然占用人仍拒不自願履行判決內容時,債權人依法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實現其勝訴判決所賦予之權利。此程序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4條以下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操作進行,其目的在於確保民事裁判不僅止於紙上權利,而得實質落實於權利人對標的物之完全支配。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縱使經歷長時間爭訟並取得勝訴判決,命占用人遷讓房屋、交還土地或其他不動產,若對方拒不履行,債權人仍必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真正取回標的物之占有,因為法院在判決確定後並不會主動代為執行,必須由債權人持合法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能啟動程序。
執行程序中,第一步通常為法院命占用人於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1款,法院得視案件情形設定不超過15日的履行期間,要求債務人自行遷讓或返還不動產,此階段目的在於賦予占用人最後機會以和平方式結束占有,避免不必要之強制執行手段。若占用人逾期仍不履行者,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科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作為經濟上之壓力迫使其履行,但實務上即便屢經催促與裁罰,多數占用人仍抗拒執行,此時法院即會著手進行第二階段:履勘現場。履勘之目的在於由執行人員實地了解標的物現況、占用人態度與行為模式,並嘗試透過法院調處方式,促成占用人自行搬離或提出執行協商方案。例如部分占用人可能主張身體不便、有病患在內或搬遷時間不足等情由,此時法院可能給予適當斟酌期,以維持人道原則與社會安定。但若占用人惡意霸占、無履行誠意,法院則進入第三階段:以強制力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4款,法院於執行期日應由法官親自到場指揮執行,除非發生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否則不得任意中止執行,並應使債權人確實占有標的不動產,避免法院執行僅止於形式,仍無法落實所有權人之支配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此所謂「解除占有」即是剝奪占用人對不動產之事實支配,使債權人得以實際接管使用,若標的物為建物且須拆除者,則包含拆除工作在內。
債權人聲請時,須備齊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假執行裁定,並具狀向法院提出,法院收案後即進入執行程序。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1款規定,關於遷讓房屋、拆屋還地或點交不動產等事件,法院收案後得視情況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不得超過十五日,通常會定十五日限期命占用人自行遷離,並請債權人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報告履行情形。
若占用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科處三萬元至三十萬元怠金,仍不履行者,法律雖賦予法院得為管收之權,但實務上極少運用。
占用人逾期不遷讓時,法院通常會進行履勘,查明不動產現況、占用人態度及相關情形,並試行協調,因部分占用人可能以極端行為抗拒,例如威脅自傷、屋內有重病者、或建物拆除成本高昂等情事,法院為維持秩序與人身安全,若能和平解決,通常傾向避免動用強制力。
然而如占用人態度強硬且無履行意願,法院即會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第4款規定,由執行法官親至現場執行,在法定停止執行情形以外不得隨意中止,並確保債權人實際取得不動產占有。現場執行時,法院得請求警察到場預防暴力抗拒,必要時邀請醫療人員應對有自殺傾向者、消防人員處理可能放火危險、社政單位協助安置弱勢或年長占有人、地政單位處理界址不明或違建情形、水電單位協助斷水斷電、鎖匠破除鎖具進入現場,確保執行過程順利進行。
若為拆屋還地案件,拆除所需人力與機具由債權人事先聯繫營造廠商安排,相關費用需由債權人墊付並列為執行費用的一部分,由法院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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