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受託辦理土地登記,死後繼續辦理是否合法?

20 Jan, 2019

問題摘要:

委任關係通常會因委任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破產或失去行為能力而消滅。然而,如果契約另有訂定,或者因委任事務的性質不能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則不受此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根據民法第550條但書的規定,如果委任事務的性質使得委任關係不會因一方的死亡而消滅,則委任關係仍然持續存在。特別是對於土地登記這種類型的申請行為,雖然也屬於廣義的法律行為之一,但相對於其他原因進行的登記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等),其具有更強的繼續性。如果代理人是基於委任人生前的授權而辦理土地登記,並且完成登記的行為符合現實情況並且未違背委任人的意願,那麼即使委任人在登記完成之前去世,委任關係也不會因此而消滅。因此,代理人代表委任人完成的土地登記行為是有效的,並不是無權代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550條規定了委任關係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然而,這條規定也提出了例外情況,即如果契約中有特殊規定或是因委任事務的特定性質,委任關係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死亡而自動終止。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規定,其委任關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自應歸於消滅(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813號判例)。

 

這其中的關鍵是委任事務的性質,特別是那些需要長期或持續完成的任務,例如土地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代理人已經基於委任人生前的授權開始行動,且這些行動是符合現實情況並未違背委任人意願的,則即使委任人去世,委任關係也可能不會終止。這意味著代理人可以繼續進行土地登記等法律行為,並且這些行為不會被視為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但書規定,委任關係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並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而土地登記之申請行為雖屬廣義法律行為之一種,惟受任辦理土地登記,較諸受任辦理登記之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有較強之繼續性,倘受任人係基於委任人生前之授權,代為辦理登記,則其登記既與現實之真實狀態相符合,復未違背委任人之本意,委任關係尚不因委任人於辦竣登記前死亡而告消滅,從而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完成之登記行為即非無權代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在特定條件下,代理人完成的登記行為是有效的,即使是在委任人去世後完成的。提供了法律行為繼續進行的基礎,保證了法律事務的連續性和法律穩定性。對於那些處理遺產管理或其他需要長期關注的法律事務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因為它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逾越委任人死亡的障礙,繼續完成必要的法律行為。

 

-房地-房地登記-死後委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550條)



 


瀏覽次數:140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