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被占用,簡單問題,司法手段卻是成本的難題
問題摘要:
停車位被占看似小事,實則牽涉刑事構成要件、民事權利救濟與實務操作限制,是最典型的「簡單問題、司法難題」。竊佔罪不易成立、侵入住宅罪不相當、民事途徑緩慢,導致受害人處於維權困境。唯有藉由法律途徑與社會制度的雙重改善,才能在保障個人權益與維護公共秩序之間取得真正平衡,讓「停車位被占」不再成為一場無法即時解決的法律困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停車格被他人占用,是許多人生活中最常遇到、卻又最難以立即解決的法律問題之一。表面上看似簡單,誰都知道「占用他人停車位」是不對的行為,理論上應該可以立即排除或懲罰,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司法途徑的運作往往緩不濟急,導致權利人即使明明占理,也很難迅速取回自己的權益,更可能因為情緒衝動採取報復行動而觸法。本文將從刑事、民事及實務操作的角度,深入分析停車位被占用時的法律風險與可行救濟。首先,若行為人任意占用他人專屬停車位,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也就是俗稱的「竊佔罪」。然而,司法實務上要成立竊佔罪,必須同時具備「繼續性」與「排他性」兩項要件。所謂「繼續性」,是指行為人長期支配、占有該不動產,使原權利人長時間無法使用;而「排他性」則指行為人排除他人使用,使該不動產成為其事實上所控制的領域。兩項要件缺一不可。若僅屬短暫停放,例如停幾個小時、半天或一兩天,即使行為明顯違法,也難以認定具備繼續性,因而不構成刑事竊佔罪。實務上確有法院判例指出,若占用長達數月甚至半年以上,且受害人多次要求移車仍不理會,最終法院才認定竊佔罪成立。由此可知,竊佔罪的構成門檻極高,多數違停占用行為難以達到刑事責任標準。
其次,有人可能會懷疑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該條文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罪的保護法益是「他人居住的安寧與自由」,而停車位並非住宅或附屬土地,除非行為人將車停進他人自宅的院落或圍牆內,否則不符合該罪構成要件。因此,若僅占用他人公寓或社區內的專屬車位,或租賃停車場內的固定格位,皆不會構成侵入住宅罪。
既然刑事途徑難以成立,那麼受害人能否透過民事手段維護權益?
答案是肯定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這就是不當得利的概念。占用他人停車位而未支付停車費,客觀上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受害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占用者返還相當於停車費的金額。計算標準通常依當地停車場的時租或月租行情認定,例如停車格月租行情為3000元,若占用者停放10天,即可請求約1000元的占用補償。
不過,此途徑雖具法律依據,但仍需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繁瑣且費時費力,往往花費的時間與訴訟成本遠高於損害金額,實務上多數人不願為區區數千元而興訟。此外,有些受害人因氣憤難平,選擇以鎖車、放氣、刮車等方式報復,殊不知這樣的舉動本身可能構成刑事毀損罪、強制罪甚至妨害自由罪。例如依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之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為了報復而以鎖車方式使他人無法移動車輛,亦可能被認為妨害自由或侵害他人財產權。車位主人在占用車輛上鎖鐵鏈,結果反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制罪,最終反而吃上官司。這樣的結果雖然令人不平,但卻反映出法律制度對「報復行為」採嚴格限制,目的在防止私力救濟失控。
因此,無論多麼氣憤,都不應採取任何影響他人車輛行動的方式,否則可能得不償失。若想透過正當手段排除侵害,通知警察機關協助。然而畢竟占用不是發生在公有停車場或道路旁的公共停車格,不可檢舉違規停車,警方可開罰並拖吊。但若是私有停車格,例如社區內或自購停車位,警察多半無權介入,僅能建議民事途徑解決。
若停車場屬於私人土地或社區公有部分,是否可以委託拖吊公司協助移除違停車輛,並保留拖吊與保管費用單據,事後再由占用人負擔?或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若行為人違法占用他人停車位,致他人不得使用並因此產生拖吊費用,即構成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在事後透過小額訴訟請求返還費用與補償金,雖程序繁瑣,但仍為現行最可行的法律手段。從制度面觀察,占用停車位的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主要是因為現行法律在刑民事之間缺乏即時處理機制,重點在是成本的問題,因此,此時應該考量無因管理關係之成立,即依民法第172條以下規定,請求相關費用(如拖吊、停車乃至於相關律師費)
從社會現象觀察,就是為司法普遍將訴訟費用限縮在法院裁判費,對於當事人為實現權利之費用,不允承認,占用停車位往往源自人性貪圖方便與停車空間不足的現實衝突,然而法律不容許任何人以便利為由侵害他人財產權。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為「只停一下沒關係」,客觀上都構成對他人使用權的侵害。即便刑責難以成立,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成本還是難以解決。因此,解決之道不僅在法律規範的強化,更在於社會教育與公德心的提升。最後,必須強調:若停車位遭占用,車主切勿以報復手段解決,應先拍照存證、記錄車牌、時間與現場狀況,再行報警或通知管理單位處理;如屬長期占用,應保存證據、查明所有人身分並透過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均是「得不償失」,這就是為什麼人民會不信任司法
原因之一,司法過於保守心態,不要怪別人瞧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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