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工程口頭說過就生效嗎?裝潢工程變更、追加或終止?
問題摘要:
口頭約定在承攬契約中原則上有效,尤其在裝潢工程等民間交易中,實務常以行為、事實履行情形作為合意存在的判斷依據。只要能證明雙方有完成工作與給付報酬的默示共識,即使未書面簽約亦屬成立。若發生追加項目爭議,應先檢視是否有業主明示或默示同意、施工範圍是否超出原契約、報酬計算方式是否符合習慣。若業主中途要求停止施工,則應依民法第511條負損害賠償。整體而言,口頭約定雖有效,但為保障雙方權益,仍應盡可能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補充確認,清楚約定項目、金額、進度與驗收標準。如此才能在法律上具備明確依據,減少舉證風險。最理想的工程契約應具備「明確約定+留存證據」兩要素,否則即便法律承認口頭承攬的效力,實際上在舉證上仍會吃虧。由此可見,口頭說「有作」固然生效,但若無證據,即難以主張,唯有事前預防、留痕確認,方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承攬契約關係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口頭約定是否生效」。尤其在裝潢或修繕工程中,業主常常臨時要求追加項目,或口頭指示變更設計,而業者基於信任或工作連貫性便直接施作,但完工後當業者要求追加報酬時,業主往往以「沒有寫契約」為由拒絕給付,導致雙方爭執不休。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得生效。
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承攬人供給材料,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
(最高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因此,只要雙方間存在完成工作與給付報酬之合意,且一方確實施作,縱然未簽立書面契約,仍屬法律上有效之承攬關係。民法第491條更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換言之,若業者完成追加項目且屬合理施工,雖無明確金額約定,仍可依行情、價目表或市場慣例請求合理報酬。法院實務中,只要能證明雙方確有口頭合意及施作事實,如施工紀錄、對話紀錄、照片、發票或材料進貨單據,即可成立口頭承攬契約並主張報酬請求權。至於追加項目若引起歧見,例如報酬給付、進度遲延或瑕疵爭議,關鍵在於雙方合意的具體內容與舉證。
若業主僅以模糊指示要求「順便加做」、「幫我多做這一段」,事後卻否認報酬約定,業者可依民法第491條主張「推定允與報酬」,並以實際勞務價值為計算基準。若業主於工程進行中要求停止施工或解除契約,則應依民法第511條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明文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此,若業主在追加項目或主要工程尚未完工時要求停工,仍須支付承攬人已完成部分的合理對價及所受損失。承攬契約的重點在於「完成工作」與「給付報酬」之對價關係,只要承攬人確實完成工作成果,契約即具拘束力。
縱然雙方口頭約定不明,例如僅說「幫我多加幾個插座」或「把這面牆再粉一層」,法院仍會依據施作行為、雙方意思表示及社會通念,認定是否構成承攬契約。若業主於施工過程中未提出異議或曾表示肯認,將被推定為合意存在。
反之,若承攬人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或增加項目,即便完工也無權請求追加報酬,除非能證明該變更為防止瑕疵或符合業主明示利益。實務上還需區分「追加契約」與「變更契約」兩種情形。若新項目獨立於原契約之外,屬追加承攬,報酬應另行計算;若僅為既有工程的修正或替代,則屬契約變更,應依原契約單價或比例調整。法院審酌時通常以「是否屬原契約範圍內工作」為判斷標準。
此外,承攬契約之消滅方式包括解除與終止。解除多因承攬人違約,如延遲完工、瑕疵嚴重或報酬顯著超過估計,依民法第502條、第503條及第506條處理;終止則可能出於業主意願,依民法第511條可隨時終止,但須賠償損害。
若承攬係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如設計、藝術或專業技術,承攬人死亡或非可歸責事由致不能完成時,依民法第512條契約自動終止。此部分說明承攬契約具「結果義務」性質,即承攬人之主要義務在於交付具體工作成果而非僅盡努力。
至於業主拒絕付款是否有理,仍須視承攬人是否完成約定結果並符品質標準。若承攬人完成工作但有瑕疵,依民法第492條及第494條,業主得請求修補、減價或解除契約,但不得以瑕疵為由拒付全部報酬。法院一貫見解認為,工程完工與瑕疵存在屬不同層次問題,只要主要工作完成,即應給付報酬;瑕疵部分則另行計算補償。因此,在口頭追加項目中,即使有爭議,業主仍應按實際完工部分給付對價。從風險管理角度觀之,口頭承攬契約雖然在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責任模糊,極易衍生爭議。
最安全的作法,是雙方即使以口頭約定開工,也應補具簡易書面確認,例如LINE對話、電子郵件或估價單回覆,明確記錄「追加項目內容、材料規格、金額及施工期限」。若爭議發生,這些資料將成為法院認定契約存在與報酬合理性的主要依據。實務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多採「行為表示」理論,即觀察雙方行為是否足以推斷有契約成立。例如,業主現場指示新增項目、承攬人立即施工並購料、業主未制止或有付款紀錄,法院即認合意成立。反之,若業主明確表示「不再追加、不負擔費用」,而承攬人仍自作主張加做,將被認定為自行施作,不能請求報酬。因此,雙方在工程進行過程中保持書面或訊息確認,是防止爭議最重要的一步。
-房地-房地興建-裝潢工程-承攬
瀏覽次數: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