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因業主未提供必要的配合行為,導致裝潢進度未符合契約預定,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裝潢工程中若業主未提供必要協力行為,承攬人應依法律程序處理:第一,應書面催告業主履行協力義務,明示合理期限及不履行後果;第二,若仍不履行,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第三,若業主延遲受領,承攬人得主張受領遲延,請求倉儲費、人工費及相關費用;第四,於遲延期間如有損害,風險由定作人承擔;第五,承攬人應於一年內行使解除及損害賠償權。從制度目的觀之,此規範不僅保障承攬人勞務投入之公平報酬,也敦促定作人積極配合施工,以免因自身怠惰造成工程停頓。若雙方能依誠信原則履行協力義務,明確記錄催告過程與工程進度,便可避免「進度延誤誰之責」的糾紛,達到契約公平與工程順利完成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密切的互動關係,雙方須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工作。如果裝潢工程因業主(即定作人)未提供必要之協力行為,導致進度延誤或無法依契約完成,法律上如何處理,必須從民法上「受領遲延」與「協力義務」的規定來探討。
依民法第490條,承攬係指一方(承攬人)約定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而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雖然工作主要由承攬人負責完成,但在某些情況下,承攬工作的進行仍需定作人提供協助,例如提供施工場地、材料、設計圖或行政核准文件等。如果定作人未履行此協力義務,造成承攬人無法如期施工或完工,法律即視為定作人「受領遲延」,進而影響危險負擔、損害賠償及契約存續等問題。
首先,關於危險負擔的問題,所謂危險負擔係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給付不能時,損失應由何方承擔。依照承攬契約的性質,危險負擔大致可分為三類:其一,勞務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負擔,因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但若工作已完成而定作人遲延受領,則風險轉由定作人承擔;其二,報酬危險,亦即若工作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承攬人原不得請求報酬,但若定作人受領遲延,則報酬請求權仍存在;其三,材料危險,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風險由定作人自負,若材料由承攬人自行負責,則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其次,定作人未配合施工而致工程遲延,屬於「受領遲延」的典型情形。
債權人(此處即定作人)若不為受領或不為必要之協力行為,債務人(承攬人)得請求因受領遲延所生之損害。例如裝潢公司按契約完成家具製作並備妥安裝,但因業主遲未提供房屋鑰匙或未完成前期施工致使無法進場,承攬人即可主張業主遲延受領,並請求倉儲費、人工費、材料保管費或其他因停工所生之損害。此外,依民法第508條規定,若定作人受領遲延,則工作毀損滅失的危險由定作人承擔,除非因承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換言之,在遲延期間若發生火災、漏水、天災等事故導致工作成果損壞,責任由定作人負擔。
例如裝潢廠商已完成櫃體製作但尚未安裝,業主拖延交屋導致颱風造成倉庫滲水損壞,法律上即由業主承擔風險,因遲延受領期間損害責任已轉移。再者,定作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時,承攬人得依民法第507條行使權利。
「定作人不為完成工作所必要之協力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定作人履行之,定作人於期限內不為協力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所謂協力義務,係指承攬工作完成需定作人配合之行為,例如提供施工場地、設計圖、建材、水電、通行許可、或取得行政機關核准等。若定作人未履行,致使工程無法繼續,承攬人得先以書面催告,要求於合理期間內履行協力義務;若仍不履行,承攬人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此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第507條準用第509條、第510條規定計算,通常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預期可得利益,並扣除節省之費用與勞力。舉例而言,承攬人承攬住宅裝潢工程,原訂六月完工,但業主因未辦好用電接管、未拆除原牆面,導致施工延誤。承攬人得催告業主於十日內提供配合,若逾期不履行,承攬人可解除契約,並請求已購買材料費、已施工部分報酬及損失的預期利潤。
此外,依民法第507條後段規定,承攬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自原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故若承攬人因業主不配合而停工,應於一年內行使權利,以免喪失請求權。又若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情節輕微,承攬人亦可選擇主張延長工期而非立即解除,惟應書面通知以保存權利,否則視為承攬人自願繼續履約。最高法院亦多次強調,承攬人有催告義務,如未經催告即逕自停工或解除,將喪失法律上正當性,除非有定作人明確表示不再協力或已無履行可能之例外情形。
於實務運作上,定作人未提供協力行為的情形極為常見,例如:一、未依約提供施工場地或場地不具施工條件,如積水、雜物未清;二、未提供設計圖說或多次變更設計;三、未依約給付材料費用或預付款;四、未完成前期工程致後續施工無法銜接;五、遲延行政核准、建照或工地安全檢查。這些情況均屬違反協力義務。實務上承攬人若未妥善處理,常導致定作人反主張遲延完工或拒絕付款,因此承攬人應採取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包括發出書面催告、記錄工地現況、保存施工照片、監造紀錄等。若定作人仍未履行,承攬人可依第507條解除契約,並計算損害。例如承攬金額200萬元,預期利潤為20萬元,已施作價值100萬元,因解除契約而未得20萬元利潤但節省30萬元費用,則可請求90萬元(已施作報酬+淨損失)。
另依民法第508條,若定作人受領遲延導致工作成果毀損,承攬人可免責,定作人仍應支付報酬。若定作人拒不受領,承攬人得依第240條聲明交付保管,並請求保管費、人工待命費、車輛運輸費等補償。定作人若遲未提供施工條件,致承攬人無法履約,承攬人不僅不構成遲延,反得主張工期順延及損害賠償。換言之,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之結果,不得以承攬人未如期完工為由拒絕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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