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程受益費?時效為何?
問題摘要:
工程受益費係政府基於土地受益所生之特別負擔,不屬稅捐,依法可分區核課,應由公告徵收時點之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屬公共建設財務負擔機制之一,其性質特殊,徵收與執行程序須依據專法與相關解釋,土地交易各方應加以注意,並妥為契約約定與事前查核,避免產生不必要之財務風險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程受益費是指政府為推行都市建設、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改善交通便利等目的,在進行如道路、排水、水電管線等公共工程時,向受該工程直接利益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徵收一定比例費用的制度。
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及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規定,政府於辦理此類工程時,會以該工程路寬的五倍範圍為計算基準,劃定受益區,並將其區分為三個不同程度的受益區域,再根據各區土地與建物的受益程度、面積與工程費用比例進行分攤課徵,適用對象包括公有與私有的土地與改良物。工程受益費不同於稅捐,其本質屬於「特別公課」,意即政府基於特定公共設施提供的特定利益,向特定受益人收取的金額,而非基於稅捐權課徵之一般性徵收行為,因此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的徵收期間規範。在
行政程序法於民國90年施行前,對於此類行政法上請求權是否受時效限制,並無統一法律依據,僅能在無明文時,依個案狀況類推適用民法的消滅時效原則。依據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的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如無法律特別規定且未曾中斷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於15年間不行使則消滅,相關欠費應主動註銷,不得再強制執行。修法後,依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土地所有人若於出售土地時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須附上繳納工程受益費之收據或土地重劃費用負擔證明,並於申報書中載明申請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該筆費用,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以未申報處理,無法於增值稅中扣除。若申報時遺漏,尚得於5年內補送文件申請退還溢繳部分增值稅,惟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
此外,如土地係經法院拍賣移轉,則於拍定程序中即須先查明是否有未繳工程受益費,如查有欠繳,應由拍定人負責代為清償,繳款書上應載明代繳人姓名以利日後移轉稅費扣除。拍定人日後若再次出售該筆土地,得將當初代繳之工程受益費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避免重複課稅。換言之,無論是買賣或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皆須確保工程受益費清償完畢,否則無法辦理地政移轉登記,亦無法享有土地使用或處分權利。
由於工程受益費以土地為徵收單位,其徵收義務人為公告徵收時點的登記所有權人,故在土地移轉前,買賣雙方應就該費用是否已清償、是否須由買方代墊繳納,明確約定並辦理查欠程序,以避免交屋後衍生爭議。
由於該費用屬於與公共建設利益直接相關之法定義務,具備高度強制性,且一旦遭查欠,將直接影響移轉程序與權利行使,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及購買人皆應特別注意工程受益費之狀態與稅務影響。另就行政執行面言,若工程受益費逾期未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得就債務人之存款、不動產、動產等財產為查封拍賣等處分,且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免除,繼受人仍可能承擔代墊清償之義務,故務必於交易前確認清償情況。
-房地-房地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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