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是什麼?處分其所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登記要件、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問題摘要:
祭祀公業為特定目的之法人團體,所擁有之不動產為供香火延續與宗族利益之使用,其財產處分涉及程序嚴謹,須兼顧內部決議機制與外部主管機關之核准程序,於登記階段則應齊備登記申請書、契約書、法人登記證明、代表人資格與印鑑證明及主管機關備查函等文件,始得合法辦理財產之移轉或負擔設定。透過嚴格法律規範,確保祖產不被濫用,亦保障受讓人之交易安全與產權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祭祀公業係指為祭祀祖先而由族人子孫共同捐資設立、具有特定目的之團體,其本質屬於依祭祀公業條例成立之法人組織,具備權利義務能力,所擁有之財產多以土地或不動產為主,並以其所生收益作為歷年祭祀經費。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之定義:「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可見其設立目的以延續宗族香火與維護祭祀儀典為主,且祭祀公業具備法人格者,稱為祭祀公業法人,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完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申報與登記。倘若係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且已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者,視為已依條例完成申報,可逕依第25條之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至於祭祀公業法人欲處分其所屬財產,依法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完成派下員大會決議程序,該條規定,關於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等重大事項,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若係以書面同意書取得同意者,則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始得合法為之;另若該祭祀公業章程對於決議門檻有更高之規定者,則應依其章程辦理。
實務上祭祀公業如擬將其不動產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均屬「處分財產」行為,必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備查核准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申請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4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時,應備文件包括: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書、設定契約等;三、如為已登記之建物或土地,則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五、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且因申請人為祭祀公業法人,尚須依第42條第一項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發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明書)、代表人資格證明(如派任同意書或選任紀錄)、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由主管機關核發),並於登記申請書之適當欄位中註明已依相關法令完成處分程序,並加蓋章戳以資證明。若義務人為祭祀公業法人,應依第42條第二項進一步檢附主管機關對於本次處分同意或備查之證明文件,例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文、處分同意書等。
此外,如係初次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亦應先行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始得提出登記申請。祭祀公業之不動產若已完成登記並具建號者,處分時仍應檢附所有前述文件。於登記完成後,所有權變更即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購買人或承受人依法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
在實務操作上,祭祀公業法人進行財產處分時,常因派下員大會無法召集或表決門檻過高而延宕,致影響交易進度,故應事前審慎確認派下員名冊、掌握派下現員數量並妥善規劃決議程序,另應注意主管機關對於處分案之審核時程及核准要件,以免產生實質瑕疵導致登記不成立或日後權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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