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可以補登記嗎?可圍起來作室內空間嗎?

07 Nov, 2025

問題摘要:

陽臺是否得登記或補登記,須以建築執照與竣工圖說為依據,若屬合法建築範圍且符合法令規範者,得依建築法及土地登記相關規定辦理,反之若屬法定空地或未符合法定要件者,即不得登記,其圍設、加窗行為亦不得任意實施,否則將觸法成為違章建築,僅因違法輕微或屬既存得拍照列管之情形者,才得以緩拆處理,惟不得作為權利主張之依據。陽臺改為室內空間不僅可能侵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通風、採光與避難權利,亦將影響房屋稅、地價稅、建築稅賦與使用權益之計算,因此欲為陽臺登記或變更使用時,應事前洽詢該管建築與地政機關,審慎確認其合法性與權利義務範圍,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之行政處罰或拆除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陽臺是否得辦理登記以及可否改裝為室內空間,涉及建築法規、土地登記制度與違建處理原則等多重面向,需分別予以說明。首先,陽臺能否補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之一部分,取決於其是否符合依土地法第47條規定訂立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與第284條之定義與條件。

 

依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函釋指出,若使用執照竣工圖中於地面層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係設於法定空地範圍內,依法不得辦理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之測繪登記,與屬於主建物延伸部分且依法設置之「陽臺」不同,亦不得視為主建物面積一部分申請產權登記,是故此類陽臺不得補登記。此外,即使非屬法定空地之陽臺,若未於原始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標示,亦無法主張辦理補登記。

 

其次,陽臺能否加裝圍籬、窗戶或其他構造物封閉使用,須視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而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規定,建築物外牆設置陽臺時,不得妨害公共交通,且應符合與鄰地或相對建築物間一定水平距離(如與鄰地距離應達1公尺以上,與相對建物距離應達2公尺以上)之要求,目的即在確保通風採光與緊急逃生安全,而陽臺原為半開放空間,設計上兼具通風、採光及避難之機能。倘若擅自加裝門窗或圍起改作室內使用,將影響該等功能之發揮,恐屬違建行為。

 

實務上,陽臺加裝窗戶或圍欄已成為常見現象,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即明定,對於領有使用執照建物,於二樓以上陽臺加裝窗戶或於一樓加裝門窗,若未突出原有外牆或欄杆外緣,且未拆除原外牆者,得拍照列管辦理,不立即查報強制拆除,惟其仍屬違章建築之範疇,並非合法使用空間,僅因違法情節輕微而暫緩執行拆除處分。

 

此外,若該建物之建照核發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陽臺不計入建蔽率與容積率者,即屬「不計容積陽臺」,其性質為純附屬空間,一旦封閉使用即喪失原有法定空間功能,將嚴重影響建築使用許可所依據之合法性,是故此類情形原則上應查報拆除,無拍照列管之適用。另陽臺若加裝電動百葉窗者,94年底前建照之建物,如未拆除外牆,並於欄杆內加裝固定式或軌道式百葉窗者得拍照列管;95年後建照建物之百葉窗裝設,則應符合透空率達70%以上,並須保留面向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一處有效開口,方得認定為非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通行之違建,否則亦將依法查報拆除。

 

至於民眾常詢問是否可就既存未登記之陽臺補辦登記,須注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及第284條規定,僅有符合登記要件且經實測確認者,始得據以辦理補登記,若原建照圖說或使用執照中並無標示該陽臺者,即使現場存在建築構造,亦不得視為合法建築一部分辦理補登記。

-房地-土地行政-地籍-土地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陽台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4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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