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我被電磁波攻擊了
問題摘要:
「電磁波攻擊」多屬主觀感受,除非有具體物理證據或醫學因果關係證明,否則難以成立侵權或刑責。基地台或電塔之存在,亦非民法所稱物之瑕疵,除非出賣人明確保證無此設施或有隱匿不實行為,否則買方不得據此解除契約。若確有健康疑慮,建議透過行政管道檢測與申訴,而非直接訴訟。法律上對此類爭議之基本態度是尊重科學,強調舉證責任與誠信原則,並以客觀、合理之標準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或瑕疵,避免因主觀恐懼而使司法偏離理性軌道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民眾因為電磁波暴露的議題而感到焦慮,甚至懷疑自己遭受「電磁波攻擊」。尤其當住宅或工作場所附近設有行動電話基地台、高壓電塔、變電所或其他發射設備時,不少人擔心這些電磁輻射可能對健康造成長期損害,進而產生頭暈、失眠、心悸、焦慮等不適反應。然而,從法律角度而言,是否真的存在「電磁波攻擊」或因此可向他人主張權利,必須依科學證據與現行法制客觀判斷。
關於這個問題,在房屋買賣中,若建商未事先告知建案附近有行動電話基地台、高壓電塔、變電所或其他發射設備,買方事後才發現,是否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錢或減價,需回歸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誠信原則」的整體判斷。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所出賣之物,在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所謂「物之瑕疵」,是指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亦即凡房屋有足以影響其交易價值或使用效用之缺陷者,均屬瑕疵。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內政部於108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章關於應記載事項之其他重要事項,均有規定應揭露土地、成屋及預售屋中之「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首先,若民眾懷疑電磁波對其健康造成危害,應先確認是否屬於一般環境輻射暴露,而非特定個人針對性攻擊。依電信管理法第48條規定,基地台設置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之電磁波暴露安全標準,而該標準係參照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建議值制定,目前台灣限值為公眾暴露0.4微特斯拉以下。主管機關定期監測結果顯示,全國基地台周遭之電磁波強度平均僅為標準的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遠低於危害人體健康之門檻。因此,若僅因主觀感受或心理不適,即難以證明遭「電磁波攻擊」或構成健康侵害。再者,若認為基地台設置違法,可依環境基本法及行政程序法途徑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訴願,而非以刑事或民事訴訟主張侵權。實務上確有部分民眾以「電磁波攻擊」為由,對鄰居、電信公司提起刑事妨害自由、傷害罪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但法院普遍認為電磁波並非可具體感知或識別之物理攻擊,且缺乏醫學鑑定與物理測定證據,難以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因此通常駁回。
換言之,若無科學儀器測得超標輻射或有具體證據證明他人以特定設備針對性發射電磁波,主張「電磁波攻擊」將難以成立。若情節涉及自我感覺長期被追蹤監控、身體被遙控或電磁刺激等疑慮,建議可先尋求身心科專業協助,避免因焦慮或被害感造成生活困擾。
其次,若爭議源於購屋時發現房屋鄰近有基地台或高壓電塔,是否可主張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亦有明確見解。依該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之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之瑕疵。基地台或電塔之存在並非房屋本身的物理缺陷,僅屬環境因素,雖可能影響部分買家購買意願或心理感受,惟未具客觀危險或使用障礙,難謂減少房屋通常效用,故不構成法律上之瑕疵。例如行動電話基地台為合法設置,且主管機關定期檢測數值均符合安全標準,並無危害健康之證據,基地台存在不影響房屋居住使用之效用,買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價。法院並指出,基地台之設置非屬房屋瑕疵態樣,僅為議價條件之一,賣方無須負告知義務,即使說明書內有「是否有架設基地台」之欄位,該項亦僅限於建物本體,而非鄰近環境,買方若特別在意應自行查明。再如買方主張建商未告知社區旁有高壓電塔,構成瑕疵,法院認為高壓電塔雖引發心理不安,但未證明其電磁輻射超標或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仍不屬瑕疵。
司法見解普遍採取客觀標準,以「是否減少通常效用」為判斷核心,而非個人主觀恐懼。若基地台設置合法、電磁波量未超標,則無論是否影響心理安寧,均難構成法律上瑕疵或出賣人之違約責任。惟若出賣人明知基地台緊鄰建物且足以影響價值,仍以誇大宣傳或不實廣告隱匿之,則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得免責,若廣告中保證「四面採光無障礙、遠離電塔基地台」等明確語句,實際卻相反,則可構成不實廣告或詐欺,買方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至於主張基地台電磁波造成健康損害,則屬侵權行為問題,依民法第184條,須證明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損害發生與因果關係。若基地台設置符合法規,電磁波量未超標,電信公司並無過失,則侵權責任不生。若確有超標或非法設置,則可檢具測量報告及醫療證據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仍無法院判決認定電磁波暴露構成侵權,顯見舉證困難極高。
若自覺有「被電磁波攻擊」之情形,應循理性與科學方式解決,首先可請環保署或NCC進行現場輻射強度測量,確認是否有超標情形。其次,若懷疑特定人以非法設備故意發射強波干擾,可報警請求調查,惟須提供具體線索與證據。若僅憑主觀感覺,警方與司法機關難以立案處理。若問題持續影響生活與心理,可尋求心理諮商或精神醫療協助,許多所謂「電磁波過敏症」(EHS)案例經醫學檢查後,實際為焦慮症或身心壓力反應。法律的功能在於調整客觀權利義務,而非解決主觀恐懼,因此僅有客觀證據存在時,方能透過司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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