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什麼情況下,可能有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房屋買賣的核心仍是民事契約,但若涉及惡意隱匿或虛偽表示,足以影響交易並造成財產損失,即可能轉化為刑事責任,最常見的是詐欺罪與背信罪。詐欺的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與積極或消極的欺罔行為,背信的重點則在於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除應注意契約審閱與查證外,一旦懷疑有刑事犯罪,應蒐集完整證據,向檢調機關報案,以爭取保障權益,避免因舉證不足而使不法者免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房屋買賣雖以民事契約為基礎,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行為可能觸及刑法而負刑事責任,這也是不動產交易爭議中最嚴重的風險之一。
首先,最常見的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所謂詐欺,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並以積極或消極的欺罔行為,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進而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得利。積極的詐欺多見於賣方或仲介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例如將漏水屋、輻射屋、海砂屋、違建或火災屋刻意隱匿,甚至捏造「全新裝潢」、「合法加建」、「交通便利」等資訊,藉此誤導買方。
此時若資訊屬於交易上重要事項,足以影響買方交易判斷,便構成詐欺。至於消極的詐欺,即「不說」,原則上沈默並非詐欺,但若依法律規定或誠信原則確有揭露義務而故意不說,亦可能成立。例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的房屋用途、租賃負擔、抵押設定、是否海砂屋或輻射屋等,若賣方或仲介刻意省略不告知,致使買方誤信房屋正常安全,即屬消極詐欺。值得注意的是,詐欺罪須有買方交付財產之結果,也就是買方因錯誤而付款或交付價金,舉證關鍵在於買方能否證明賣方故意提供或隱匿資訊,且該資訊足以影響交易決定,若僅是一般裝修瑕疵或輕微缺失,難以達成刑事詐欺的認定。
另一常見的刑事風險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所謂背信,係指受委託人違背職務上的忠實義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致使委託人財產受損。在房屋交易中,代書、房仲或其他受託處理交易的人員,若違背委任內容,便可能觸犯背信。例如賣方委託仲介出售房屋,仲介明知有人出更高價,卻為圖便利或收取其他買方額外利益,以較低價格促成交易,造成賣方利益受損;又如買方委託仲介議價,仲介明知賣方底價較低,卻不告知買方,仍讓買方以高於底價成交,仲介藉此獲取更高佣金,便有背信之嫌。代書若在辦理過戶或信託程序時,私自移轉或侵占交易價金,也屬背信典型案例。
實務上法院對於房屋買賣詐欺的認定相當嚴格,必須同時具備「不實資訊」、「交易上重要」、「因果關係」三要件。若僅為價格評估有落差,或買方主觀覺得被騙,但無具體證明賣方刻意隱匿重要事實,通常不會認定為詐欺。
同樣地,背信罪要求行為人「違背任務」且「造成財產損害」,單純服務不佳或疏忽,一般僅屬民事賠償責任,未達刑事要件。因此,舉證是房屋買賣刑事責任的核心,買方若主張詐欺,須提出廣告文宣、對話紀錄、說明書、專業鑑定等證據,證明賣方或仲介有刻意不實或隱匿;若主張背信,則須提出委任契約、往來紀錄、交易差額證明,證明仲介或代書違反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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