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貴,算詐欺嗎?
問題摘要:
房地產買貴或商品買貴,除非賣方有刻意隱瞞重大瑕疵、偽造事實或散布不實資訊,否則不構成刑法詐欺。賣方對價格並無揭露義務,仲介有提供行情與誠信說明義務,若怠於履行,最多負民事賠償責任。所謂「買貴」、「腦衝購物」或「後悔消費」在法律上都屬個人判斷錯誤,無從主張詐欺或撤銷契約。誠信交易的基礎在於資訊透明與理性選擇,法律保護的是真實意思表示,而非每一次消費後的後悔情緒。市場有風險,購買需謹慎,唯有理性判斷與誠實經營,才能維持商業秩序與法律的安定。
律師回答:
在房地產交易或一般消費關係中,若僅因買方事後覺得「買貴了」而主張詐欺或要求退貨,法律上通常不會支持這樣的主張。因為在自由市場機制下,價格是由買賣雙方基於各自經濟利益與主觀價值判斷所形成的結果,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意達成契約,即使價格偏高、CP值不符期望,原則上仍屬有效買賣契約,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也不符民法上「詐欺撤銷」的要件。要理解「房地買貴算不算詐欺」,必須從法律上「詐欺」的構成要件談起。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須行為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財產」才成立。
換言之,行為人必須有積極施用欺罔手段,使對方在錯誤認知下交付財產,並且錯誤與詐術間須具因果關係。如果只是雙方對市場價格判斷不同,或因買方貪圖便宜、缺乏專業判斷而購買價格偏高的房屋、商品,並非被對方欺騙,而是主觀評價落差,那就不屬刑法上可罰的詐欺,而僅是「價值判斷錯誤」,法律不保護此類錯誤。
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常以「誇大不實與詐欺之區別」作為判斷標準:若行為人提供的資訊屬虛構或偽造,如明知房屋有結構瑕疵卻稱「全新完美」、或明知車輛泡水卻保證「從未事故」,則屬客觀不實,可構成詐欺;但若只是行銷話術,如「這價格真的很划算」、「現在買絕對不虧」、「再等就漲價」,這些誇大陳述僅屬推銷語言,不具欺罔性,法院認為僅影響價值判斷,並非「不真實資訊」的傳達,因此不構成詐欺。
實務上有房地產仲介詐欺爭議案例可為借鏡:買方原告主張,仲介以「廣告價三千萬元,但實際預售價二千八百萬元,且公司再給八五折優惠」等語吸引其購屋,事後覺得自己被話術誤導、買貴,遂主張詐欺解除契約。
仲介提供價格資訊的目的在促成交易,雖具推銷性質,但未達虛構或不實陳述的程度。房價本由市場決定,屬於交易雙方價值衡量之範疇,被告所為僅屬誇大說詞,不足以構成詐術。故法院駁回原告請求,指出「買貴不等於被騙」,除非有故意隱匿重大瑕疵或提供虛假資訊,否則不具刑事可罰性。這個見解同樣可套用到一般商品買賣。
然依民法第92條條規定,欲主張「詐欺撤銷」,須證明對方施用詐術,即「明知事實不實而故意使人誤信」。若僅係因業者推銷時誇大功效、強調限量、稀有、或用詞誇張如「精品」、「名設計師或建築師」,而並無偽造或偽裝事實之情形,法院會認為只是促銷手法,屬「誇大廣告」,不具法律上詐術性質。
實務區分「事實之誤」與「價值之誤」:前者例如商品成分、功能、來源、真偽、結構安全等客觀事實錯誤,若被隱匿或偽造,構成詐欺;後者例如價格、品牌價值、美觀程度、個人感受,屬主觀評價,縱誇大亦不罰。若僅因覺得買貴或後悔而主張撤銷契約,法院不會支持,除非證明業者以虛假事實誘使購買。若已逾期且商品無瑕疵,即便價差懸殊,仍應自負風險。回到房地產領域,房價的高低牽涉地段、供需、屋況、裝修、樓層、交通等多重因素,且通常透過議價達成,屬契約自由範圍。
法院一致見解認為:「賣方並無提供房價參考或揭露市場行情之義務」,除非賣方或仲介明知有重大瑕疵或資訊不對稱而故意隱瞞,如海砂屋、輻射鋼筋、漏水、凶宅、違建未拆、土地使用限制等,始有詐欺或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單純「賣太貴」不屬違法行為。
法律僅於「仲介雙邊受託」情形下,要求仲介公平提供價格資訊。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2條,仲介業者經買賣雙方同意同時受託時,應公平提供雙方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契約內容、相關資訊與可查知之瑕疵,並協助檢查。
如未履行誠信義務導致損害,仲介需負民事賠償責任,但仍非刑事詐欺。也就是說,仲介若提供錯誤行情或未善盡說明義務,頂多構成民事違約或侵權,須賠償買方損失,並不會因此負刑事責任。法院對於此區分相當嚴格:刑事詐欺須具「詐術」與「故意」,民事違約僅需「過失」。若仲介為促成交易,誤導價格、誇大價值,惟未偽造或隱匿關鍵事實,仍不構成詐欺罪。
實務指出:「仲介人雖有專業注意義務,但未達刑法詐術之程度者,應以民事責任處理。」因此,房地產買賣若非資訊不實或故意隱匿瑕疵,買方事後覺得買貴不能主張詐欺,只能以「價值誤認」自負結果。
舉例來說,若買方購得房屋後發現周遭行情下跌或鄰地興建工廠造成噪音,無法主張詐欺;若賣方早知該地即將被都市計畫劃入道路用地卻隱匿不告,則屬詐欺行為。
又例如內衣案例中,若業者在銷售時稱,宣稱不存在的品質,如外國建築師,即屬詐術,換言之,可以檢驗,且為交易重要事項才是詐術;若僅言「高級設計」、「限時優惠」,僅為誇大之行銷話術。法官在實務中採「一般理性消費者標準」判斷:若一般人聽聞該說明即會信以為真並改變交易決定,且事後證明不實,才屬詐欺;若一般人能理解為誇張比喻,則屬廣告表現,法律不予干預。
由此可見,刑法上詐欺的成立門檻極高,必須有「虛構事實」或「隱匿重要真相」兩種情形之一。若僅屬價格談判策略、推銷語言或主觀感受,不論房地產或日常消費,都不會構成詐欺。實際上,消費者在自由市場中應對自身的價值判斷負責,法律不會干預「不划算」的交易。誠如學說所言:「法律保護信賴,非保護輕信。」法律秩序不應介入一般商業誇張,否則市場將陷入僵化與訴訟濫用。
消費者若欲避免損失,應加強資訊蒐集與比較,冷靜評估而非情緒購買,避免衝動消費。房地產交易中,可查詢實價登錄資料,瞭解地段行情與成交趨勢;一般商品可比價或查閱網路評價。若確有被詐欺情形,則應即刻保存證據並報警處理。反之,若僅因購後懊悔、價值落差,法律不會撤銷契約或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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