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可以如何請求?

05 Nov, 2025

問題摘要:

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不僅屬於契約上的效用瑕疵,買方得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若情節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或健康,亦可依侵權行為法理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甚至在證明建商故意隱匿時追究刑責。因此,買方若遇此情況,應立即蒐證並通知建商,避免時效障礙,並可透過專業鑑定強化舉證,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屋買賣中若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導致無法達成正常使用或契約約定效用,便屬於民法第354條所稱之「效用瑕疵」,出賣人有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若浴室排風系統未能將廢氣正確導出,造成使用上顯著不便或危害居住者健康,即屬效用減少之情況,且並非「無關重要」,因此買方得依此主張權利。再依第355條規定,若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悉瑕疵或因重大過失未注意到,出賣人原則上不負責,但若出賣人故意隱匿,則仍應負責任。

 

購屋多年後才因維修而發現管路根本未接至外部,且建商施工設計本身即有瑕疵,顯非一般買受人於收屋時能立即察覺,屬「隱藏瑕疵」,買方依第356條於發現後立即通知出賣人,仍可主張擔保責任。第357條更進一步規定,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則通知期限之限制不適用,亦即縱然多年後發現,買方仍能主張出賣人之責。

 

法律效果上,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依第360條減少價金,並依第361條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部分包括修繕費用、另行改善通風設施支出,甚至若能證明健康受損與管線不當有因果關係,還可請求相關醫療費用。

 

另外,如可以認定建商所提供房屋已損及屋主固有健康,在健康損害舉證上,必須透過專業醫療鑑定才能建立因果關聯,單憑診斷書往往僅能證明疾病存在,難以直接證明係由於廢氣導致。除了瑕疵擔保責任外,尚可探討消費責任、侵權行為或加害責任。依消保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建商於施工時明顯違反建築專業規範或建築技術規則,導致建物無法達成基本通風功能,則屬過失行為,買方可依侵權行為法理請求。

 

民法第227-1條、民法第195條又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指出,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法益,若長期處於廢氣困擾,造成生活品質下降、精神痛苦,即可能構成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主張慰撫金。法院核定慰撫金時,會考量加害情節、影響範圍、痛苦程度、雙方身分與經濟狀況等因素,裁量相當數額。

 

程序上,買方應先以書面通知出賣人,主張發現隱藏瑕疵並要求改善或賠償,若無法協調,可循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修繕費、價金減少、解除契約或慰撫金。舉證上,須準備專業鑑定報告、施工圖面、專家證言,證明排風管確有設計不當,並提出醫療單據、診斷證明,以證明健康受損或精神痛苦。時效方面,瑕疵擔保請求權依民法第365條原則上自交付起算兩年消滅,但若屬出賣人故意隱匿,則仍可主張責任;加害給付或侵權行為請求則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最長十年。故如屬近期才發現瑕疵,並即時主張,仍可能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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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7-1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55條=民法第3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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