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面積超出或縮水在一般成屋買賣與預售屋買賣有不同?

05 Nov, 2025

問題摘要:

房地面積縮水或超出,在成屋買賣與預售屋買賣確實有不同處理原則,但其共同核心仍在於保障契約對價關係之平衡,除非契約明定合理找補方式,否則縮水部分必然屬於瑕疵,買方依法得以救濟,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公平性與安全性。


 

律師回答: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房地面積是否與契約記載一致,往往牽涉到買賣雙方權益的核心問題,尤其是在成屋買賣與預售屋買賣之間,因為法律規範、契約型態及市場交易習慣不同,對於面積縮水或超出的處理方式也有所差異。

 

首先就成屋買賣而言,買受人所依據的通常是地政機關登記坪數,若契約中所記載的坪數與登記結果不符,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建物坪數不足將導致價值或效用減損。實務上也認為,坪數不足(指「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小於「契約記載坪數」)會降低建物之價值及效用,構成「物之瑕疵」,買戶得主張減少價金,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建商返還面積短少部分的款項。

 

實務上多認為,若契約坪數大於實際登記坪數,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並可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不足部分價金。此處關鍵在於,成屋買賣時雙方已將坪數及對價確定化,若未另約定找補機制,原則上出賣人須就短少部分負擔責任,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依實際登記坪數計價」,否則一旦出現縮水情形,買方可依法主張瑕疵擔保救濟。反之,若坪數超出,理論上出賣人仍應交付完整標的物,買方已依契約給付價金,通常無須再補價,因為超出部分已包含於契約對價內,惟若契約有特別載明「依實際登記坪數結算」,則仍須按約計算。

 

其次,在預售屋買賣中,因為建物尚未完成,契約所載之坪數多屬預估數字,交屋時經測量後常出現差異。為避免爭議,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規範了面積誤差找補機制,依第六點規定,若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少於契約記載坪數,則賣方應就全部短少面積找補,返還相應價金;若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多於契約記載坪數,則買方只需就超出部分找補不超過2%之價金,超過部分仍由賣方自行負擔。

 

在預售屋之買賣交易,常見「契約記載坪數」與「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出現落差的情形,針對此「坪差」問題,建商與買戶應各就其短少或溢增的面積相互找補價金,以符合原來簽約時講好的對價關係(指買賣雙方議定之銷售坪數及總價款)。而有關找補的計算方式,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如果是坪數不足的部分,賣方應全數找補,如果是坪數超出的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註:指最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又上述面積誤差找補計算方式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若漏未載入契約內,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上述面積誤差找補計算方式者,其違反的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

 

此一制度兼顧買受人保障與賣方合理利益,避免建商以契約不載或片面不平等條款規避責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若違反此規範,其違反部分屬無效,即使未載入契約,也視為契約內容,足見法律對消費者之強行保護。因此在預售屋買賣中,坪差問題已有明確的制度化解決方式,不得任意剝奪。

 

實務上亦屢次援引此規範,認定坪數不足會減損建物價值及效用,構成物之瑕疵,買方得主張減少價金並請求建商返還短少部分款項,而若建商拒不找補,法院往往支持買方請求。綜合而言,成屋與預售屋在處理坪差上的最大不同在於:成屋原則上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處理,除非契約有特約否則縮水部分出賣人須負責;預售屋則依內政部強制規範適用找補機制,短少全數由賣方補償,超出部分僅限2%內由買方補價。

 

此區別反映出成屋交易依重實體交付結果,預售屋則依重消費者保護,藉由強行法規防堵建商規避責任。實務上買方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確認是否載明依「實際登記坪數」或「契約坪數」為準,並在預售屋購買時注意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免交屋時因坪差導致糾紛。賣方則應誠實揭露,並依規定辦理找補,以免構成瑕疵擔保或不當得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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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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