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後,地下室竟出現許多裂痕,經鑑定後才發現建物有沉陷的現象,我能夠請求解約嗎?

0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地下室裂痕與沉陷屬於重大結構性瑕疵,一旦確定存在,買方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即使建商已嘗試修補,仍不能掩蓋其施工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之事實。契約保固期僅屬附隨約定,不能取代法定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亦多從保障消費者角度出發。因此,若經鑑定屬沉陷問題,買方完全可以依法解約,並請求價金返還與違約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在房屋交易實務中,買受人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交屋後才發現房屋存在結構性瑕疵,特別是涉及地下室裂痕、梁柱斷裂、地基沉陷等重大缺陷,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使用效能,更可能危及建物安全與居住品質,對消費者而言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與精神壓力,因此是否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價金,成為爭點。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只要在交付時存在足以減少價值或效用的瑕疵,買受人即可主張權利,即便交屋時瑕疵尚未顯現,只要其原因早已存在於交付之際,仍屬瑕疵擔保範圍。又依第359條,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且依第365條規定,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因此即便房屋交付多年,只要在五年內發現結構沉陷等瑕疵,買方仍得依法主張。

 

以地下室裂痕與沉陷為例,通常必須透過專業鑑定方能確認,法院實務上常委託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學術單位如台大地震中心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地基承載力、角變量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混凝土強度與施工標準等。如果鑑定結果顯示沉陷已超過法令或CNS標準所容許範圍,例如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角變量必須小於1/250,而實際檢測卻遠超過此標準,即可認定為施工違反強制規範,構成重大瑕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中指出,即便建商事後進行修繕並經專業機構審查認定可恢復安全,但僅表示建物經補強後得以維持安全,並不代表原始施工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設計標準,因此仍屬瑕疵給付,買受人得依契約條款與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違約金。這也顯示出實務上對於結構性瑕疵的判斷極為嚴格,只要涉及安全與使用效能,法院大多傾向保護消費者。

 

另一方面,在預售屋契約中,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常明定,若建商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或CNS標準設計施工,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這條款通常具有強行效力,即便建商未載明或以不利條款限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仍屬無效,法院可逕行適用。因此,若房屋沉陷情況確經鑑定屬施工瑕疵,買方完全可以主張解約。

 

至於建商常以「已過保固期」或「屬於天災因素」抗辯,但必須指出,契約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並不相同。保固責任多為約定性質,例如交屋一年內建商提供免費維修,這種保固期一旦屆滿建商即可免責,但瑕疵擔保責任則是民法直接規定,五年內買方仍可主張,因此建商不得以保固屆滿為由拒絕。至於是否屬於天災因素,若鑑定確認裂痕與沉陷來自於施工偷工減料、材料不符規範或地基設計不良,建商就必須負責,僅有在確定為不可抗力之情況下,建商方可免責。

 

當然,買方在訴訟上主張解除契約時,必須提出充分證據,包括契約條款、付款憑據、鑑定報告、照片與相關公文,以證明瑕疵嚴重到足以影響建物使用安全及價值。若法院認定瑕疵確實存在且無法透過合理修繕恢復原有品質,則會支持解除契約請求;若認為瑕疵可透過修繕改善且仍能達到安全標準,則可能僅判決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而不支持解約。在此背景下,買方若遇到房屋地下室裂痕與沉陷的情況,應先立即停止支付後續款項,並保全證據,向專業機構申請鑑定,再透過消保官協助或法院訴訟尋求救濟,以免因時效或舉證不足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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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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