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磚爆裂,建商是否不必負責?

0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地磚爆裂是否建商必須負責,取決於爆裂原因與歸責性質。若經鑑定屬於施工或材料瑕疵,建商即應依民法瑕疵擔保負責,買方得請求減價或賠償,即使超過一年保固期亦然;若屬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則難以歸責建商。消費者如遇此問題,應立即蒐證,申請專業鑑定,並於五年期間內行使權利,以免時效消滅。建商則應誠實面對責任,避免因推諉導致消費糾紛及信譽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房屋買賣實務中,地磚爆裂的問題相當常見,尤其在季節交替、溫差劇烈之時,磁磚受熱脹冷縮影響,若施工品質或材料不良,就會產生膨拱或爆裂的情形,常令住戶質疑建商是否應負責修繕。要釐清這個問題,必須區分「契約保固責任」與「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兩個層次,並檢視爆裂原因究竟屬於天災不可抗力,或是施工瑕疵與材料缺陷所致。首先,所謂契約保固責任,多數建商於交屋時會提供保固期限,通常依內政部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對於建物固定設備如地磚、衛浴、門窗等,保固期約為一年,而對於樑柱牆等主要結構,則有十五年保固。倘若爆裂發生於保固期內,建商依契約即有無條件修繕義務;若逾保固期,建商常以保固已屆滿為由拒絕處理。

 

然而,契約保固並非責任的全部,法律上另有瑕疵擔保制度。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不存在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第360條亦明定,買受人於受領標的物後,發現有瑕疵存在時,得依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第365條更規定,瑕疵擔保權利的時效為五年,換言之,即便建商契約保固一年已過,只要瑕疵在交屋時已存在且於五年內顯現,買方仍可依瑕疵擔保追究建商責任。

 

在房屋買賣與交屋糾紛中,地磚爆裂的責任歸屬經常引發爭議,核心重點就在於區分「瑕疵擔保責任」與「保固責任」的不同,因為兩者在法律性質、適用範圍以及存續期間都有顯著差異,最終決定建商是否需要對地磚爆裂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在交付時標的物如果存在足以減少價值或效用的缺陷,即屬瑕疵,買方得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這種責任並非因契約條款而生,而是法律直接規定,具有強行性。

 

相對而言,保固責任通常是建商或賣方在買賣契約中明定,例如「交屋後一年內若有設備損壞由建商免費修繕」等,這類保固責任是附隨契約義務,具有約定性,其範圍與期間由雙方約定決定,常見的是建物主體結構十五年保固,內部裝修及固定設備一年保固。從這裡可以看出,瑕疵擔保責任著眼於「交付時的狀態」,保固責任則是針對「交付後的使用期間」進行補強。回到地磚爆裂的爭議,如果要判斷建商是否需要負責,首先要確認爆裂的原因與時間點。如果地磚在交屋時就已存在不良施工或材料瑕疵,例如黏著劑配比不當、工法瑕疵、磁磚材質不良,這些問題可能在交付當下尚未顯現,但其實已經潛藏於房屋之中,只是延後爆發,此時應認定在交付時瑕疵已經存在,屬於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買受人於五年期間內仍可追究建商責任。

 

相反地,如果交屋時並無瑕疵存在,地磚貼附牢固,沒有任何缺陷可言,後來因為天候極端變化、熱漲冷縮或住戶自行改裝造成爆裂,那就屬於交付後發生的新狀況,建商不再負瑕疵擔保責任,僅能依契約約定的保固條款判斷是否需要修繕,一旦超過保固期限,建商即可主張無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交付之時是否存在問題」成為關鍵判斷點,因為瑕疵擔保責任以交付時狀態為準,而保固責任則是交付後持續提供的契約性保障。

 

實務上,這個界線往往需要透過專業檢查或鑑定來確認,例如聘請土木技師或建築師進行檢測,以判斷爆裂是否因施工工法瑕疵或材料缺陷所致。如果鑑定結果顯示黏著劑未依標準施工、施工時偷工減料或磁磚本身不符品質規範,則可合理推定交付時已存在瑕疵,建商不得以保固期已過為由推諉。反之,如果鑑定確認交屋時磁磚完好,後續爆裂純粹是因自然天災或住戶使用不當,建商即可免責。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實務也曾指出,契約保固期與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混為一談,保固期結束不代表買受人喪失瑕疵擔保權利,因為後者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時效為五年。這樣的規範是為平衡建商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對等,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足或瑕疵潛伏期過長而無法追究責任。

 

不過,買方若要主張瑕疵擔保,必須盡到舉證責任,證明地磚爆裂原因可以追溯至交付時存在的缺陷,而不能僅以「交屋後爆裂」作為當然理由。總而言之,地磚爆裂是否建商必須負責,端視交付之時是否已存在問題而定。如果交付時就有潛在瑕疵,即屬民法瑕疵擔保範疇,買方可依法請求救濟;若交付時完好無瑕,之後因天候或使用不當才爆裂,則僅能依保固責任判斷,超過保固期建商可免責。這也提醒消費者在交屋時務必進行詳細檢查,最好委請專業技師陪同驗屋,將所有發現的問題即時記錄並要求建商處理,如此才能在日後爆裂爭議發生時,清楚釐清責任歸屬,避免陷入舉證困境。

 

因此,若地磚爆裂原因經專業鑑定認定係施工不良或黏著劑配比錯誤、工法瑕疵、磁磚材質不佳等因素,則屬於交屋時已存在之潛在瑕疵,即使交屋多年,仍在五年期間內,建商不得以保固期屆滿為由推卸責任。

 

反之,若鑑定結果顯示爆裂純屬於不可抗力之天候變化,或屬後續使用不當所致,則難以歸責於建商。這裡的關鍵在於舉證,通常需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進行結構檢測及材料鑑定,才能判斷原因是否歸責於建商。實務上法院亦常依據專業鑑定作為判斷基準,例如認定磁磚爆裂與當初施工工法有關,即認定建商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再者,若地磚爆裂導致住戶跌倒受傷或財物損害,除瑕疵擔保外,尚可能觸及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亦規定建築物因設置或保存有欠缺致人損害,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倘若建商施工瑕疵導致磁磚爆裂並造成住戶傷亡,即可循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實務爭議中常見建商將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混為一談,誤導住戶認為逾保固期即無權利主張,然二者性質截然不同:保固屬契約約定,時間通常較短;瑕疵擔保則屬法律強行規定,時效為五年,若為主要結構甚至依建築法可延長至十五年,買受人不應輕易放棄。

-房地-房地買賣-房地瑕疵-地磚爆裂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60條=民法第365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