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未經房客同意進入租屋處,是否構成侵入住宅?

05 Jan, 2019

律師回答: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私行持備份鎖鑰進入,這應該是一般人都有的常識。過去常有類似爭議案例,例如房東要出賣房屋,帶客人來看屋時,沒有經過房客同意進入屋內;或是租期過了東西不搬,又不交待如何處理,房東只好進去處理;或是房內漏水,未徵得房客同意,進入房內修繕。這些類型行為,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都有討論的空間。房東藉故跑進房客的租屋處,雖然房子是自己的,但是已經租出去了,這種無故跑進去的行為,構成刑法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換言之,雖然房東有房屋所有權,但是房屋的使用權已經出租給房客,房東就不能使用該房屋;就算房東基於修繕房屋所有權為理由,欲使用該房屋,還是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畢竟承租人應注意這方面的隱私問題。因此,除非類似颱風把窗戶吹個大洞或出租人不知去向,屋內傳來陣陣惡臭,有急迫危險,來不及等房客來回處理的情形,可能構成有故進入房屋;否則,房東持備份鎖鑰跑進房客的屋子裏,很容易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房東一定要相當留意之。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的所有權還是房東享有,但是房屋的使用權就歸屬於房客,不論房客是否有依約繳納租金或是否有房屋修繕之爭議,只要租賃關係沒有經過雙方協議終止或解除,或是經過法定程序結束租賃關係,房客可自由全權使用房屋,房東對於房屋的使用權利暫時終止。因此,房東若無故進入房客使用的租賃空間,就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宅刑事責任。實際上,若發生房客違約之情形,也必須循法定程序來終止租約,此時才能終止房客使用房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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