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房屋冷氣機延伸到我的防火巷上方,是否可以請求排除?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單就冷氣機懸掛防火巷上空而言,除非已明確妨礙防火巷土地實際使用或計畫利用,否則難以主張排除權,而冷氣機熱氣、噪音、滴水等干擾行為若超過社會容忍範圍,則可依侵權行為法理請求排除及賠償,惟若冷氣機已移除或改善,原受害住戶不得再主張其他房屋構造拆除或封閉,當事人應本著理性溝通原則,盡量透過協商解決紛爭,必要時再循法律途徑妥善處理,以免雙方長期惡鬥影響居住品質與社區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他人房屋冷氣機凸出於防火巷上方,是否可以請求排除?關於這個問題,首先,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第767條進一步明文,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為物上請求權基礎條文;但應注意的是,民法第773條亦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另有限制外,行使之利益範圍及於土地上下,但若他人之干涉無礙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排除之,此即領空權之限制原則。

 

防火巷本屬於當事人等所有,依法登記並繳納地價稅,自具法律上所有權,然該防火巷之土地所有權雖及於地上空間,但須限於行使土地所必要利益範圍內,其上空部分若非所有權人實際利用或無合理使用計畫,法律並不賦予所有權人無條件排除所有權範圍外的他人建物、設備之權利。依實務見解,若他人房屋冷氣機懸掛於防火巷上空,但未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或計畫利用該上空範圍,例如未阻礙行走、通風、採光,或未影響土地之正常用途,則難以主張排除他人行為;特別是冷氣機主機安裝於自家牆面或窗戶外側,其凸出部分僅涉及上空領域,且未接觸防火巷土地本體或實際妨礙所有權人使用土地,通常不構成法律上可排除之干涉。

 

至於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更無適用餘地,因竊佔罪須以非法占有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為前提,冷氣機懸掛於他人土地上空且未占用土地本體,不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竊佔罪。

 

然而,若冷氣機因運轉產生強烈噪音、熱氣直吹致影響居住安寧,或冷凝水滴漏導致他人財物損害,此種情況即非單純物權爭議,而屬侵權行為問題。倘若冷氣機排出的熱氣、噪音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程度,例如室內溫度顯著升高、長期噪音干擾夜間睡眠,或因冷凝水滴漏導致他人物品受損,

 

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受害人即可依民法第793條、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必要時並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審酌雙方使用行為之正當性、實際影響程度、是否符合社會通念、是否具備替代安裝方案及雙方權益衡平,若認為冷氣機設置方式已明顯不當並影響鄰人安寧,將命令移除、改善或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若鄰居願意配合將冷氣機移至其他不影響鄰戶位置,原受害住戶即不得再以房屋窗戶設置為由,要求對方封窗或拆除窗戶,因窗戶係房屋必要構造,具備通風、採光功能,屬鄰戶所有權範疇,除非另有違建或妨礙公共安全之事實,否則不得強制要求封閉或拆除。換言之,鄰戶冷氣機安裝若已改正,並不妨礙他人正當使用權益,雙方爭議亦應告終,不能再藉題擴張請求。此外,若防火巷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亦可要求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設備安裝與管理規範,避免類似爭議反覆發生。

-房地-不動產物權

(相關法條=刑法第3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65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773條=民法第7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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