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土地上蓋房子,刑事追訴權時效?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竊佔土地蓋房之情形,刑事追訴權之時效在大多數情形下,自初次竊佔之日即開始計算,20年後原則上即不得再行起訴,後續持續占用屬於犯罪結果之持續,不足以視為新的犯罪起點;唯有在涉及環境保育、山坡地、水源地等特定地目時,始可能因其行為本質之持續性而延後起算追訴期。實務上仍應就具體地目性質、行為持續性、主觀意圖與法律適用時點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訴追程序與時效制度之平衡。對於遭竊佔之權利人,應及早保存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權利救濟之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竊佔土地上蓋房子,刑事追訴權時效是否已消滅,是土地糾紛實務中常見的法律爭點。

 

很多民眾直覺上認為,只要竊佔人還在土地上使用、建築或居住,那麼刑事責任就應該隨著占用而「持續存在」,也就應該能夠在任何時間提起告訴或刑事告發,但依照我國刑法與相關最高法院判例見解,這樣的觀念其實有很大的誤解。根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適用與竊盜罪相同的法定刑度。

 

此即為所謂「不動產竊佔罪」,而這個行為在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並不是以「持續占有」為本質,而是在於「竊佔行為一經完成,犯罪即告成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第一次以非法手段,明知土地非其所有卻擅自占用,例如違法搭建房屋、圍籬或設施於他人土地上,並著手排除他人使用之可能,即已構成犯罪,至於其後是否繼續住在上面、是否繼續使用,僅屬於犯罪結果之延續,並不會讓刑事犯罪的時間點因此持續計算。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於二十年間未起訴即消滅。對照刑法第320條竊佔罪最高本刑五年,明顯屬此範圍。因此,一旦竊佔行為完成後,原則上檢察官僅有20年內得以起訴。

 

實務上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190號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竊佔不動產之犯罪行為,在於行為人初次進入土地、以不法所有之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即犯罪既遂;其後是否持續使用,已屬犯罪結果之延續,不再構成新犯行,也不會延長追訴期。以竊盜為例加以類比:一人竊取汽車後將其自用多年,犯罪既遂時間為當時之竊盜行為,而非持續使用贓物期間;故以此論之,土地竊佔的時效起算時間,必須追溯到最初竊佔之時,而非受害人「發現被佔用」之時。舉例而言,若甲於民國80年擅自占用乙之土地興建鐵皮屋並入住,即便乙直至民國110年才發現並提出告訴,此時即使乙於發現次日即報案,但因追訴期已逾20年,檢察官依法將不得起訴。

 

這是很多當事人在司法實務上感到困惑與不解的地方。然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竊佔行為的追訴起算點會做出不同處理,特別是涉及特別法保護的土地類型,例如森林法第51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等,該類法條主要保護具有環境與資源意義之土地,如山坡地、水源地、國有林地等,其非法開墾、建造、侵入行為,不僅關係到個別土地權益,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此類案件中,法院判例逐漸發展出「行為具有繼續性」的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指出,若行為人於國有山坡地上非法開墾、建造房舍並持續耕作使用,該犯罪本質上與單純竊佔他人建地不同,因其「開墾」與「耕作」行為本身具持續性,犯罪構成事實未在一時完成,而是持續進行中,犯罪成立時間應自最後一次違法行為終止日開始計算追訴期。

 

此與一般都市土地上興建建物後即完成竊佔構成要件者不同。又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亦對於追訴期間之起算日與刑法修法前後的適用分別加以說明。由於刑法第80條條文曾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調整各類刑度對應的追訴期限,因此舊法與新法適用應視具體行為發生之時間而定。若竊佔行為發生於舊法期間,則應適用舊法時效規定,而非一概以現行法為準;這點亦提醒實務操作中須留意行為發生時之法規狀態,並非一律統一適用新法追訴期間。從被害人角度而言,雖然刑事追訴權時效限制20年看似嚴苛,但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與損害賠償。

 

此外,實務上被告若以「不知土地所有權屬他人」為由抗辯,法院將根據其是否具有「以不法所有為意圖」加以認定,如其占用土地時即明知土地為他人所有,仍強行建造,明顯構成竊佔不動產之主觀要件;倘其係因錯誤信賴土地買賣契約、信賴地政資訊或有合法占用期待,則可能不成立主觀不法意圖而不構成犯罪。因此,占用者是否故意、明知與否,亦為刑事成否之重要關鍵。

 

最後須提醒,竊佔土地上蓋房一事,可能同時牽涉行政法責任,如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土地法等,主管機關仍可依行政法規進行處罰、限期拆除等處分,且該類行政行為不受刑法追訴時效之限制,因此即使刑事不成立或追訴期消滅,仍可能面臨行政裁罰與拆除義務。

-房地-無權占有-竊占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80條=刑法第320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森林法第51條=水土保持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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