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是否一定賠就占有之利用不當得利?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占有人若無法律上原因而占有使用他人財產,原則上構成不當得利,應就其占有期間所取得之使用利益返還予真正所有人。但若其為善意,且無民法943條第2項例外情形,則依952條可推定為適法占有,其使用與收益行為即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需返還相當租金。惟一旦其占有轉為惡意,或其占有標的為登記不動產且以物權方式主張,或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則不得主張推定適法,其利益無正當來源,自應負擔返還之責任。是故,無權占有人是否需賠償占用不動產之使用利益,須具體就其主觀心態、占有來源、法律推定適用與不適用條件、以及是否與所有權人有法律上牽連等因素綜合評估,並非一律必須賠償,而應依其是否為善意並得適用法律保護之地位加以判斷。如此才能維持財產權保護、交易安定與法益衡平之基本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權占有是否一定要就占有物之利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一直是民法與實務上爭議頻仍的重要問題。此一問題牽涉的不僅是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也涉及第943條、第952條關於善意占有推定與使用、收益權限的適用與限制。基本事實結構是占有人未具備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繼承等)而占有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人知悉後請求返還原物之餘,並主張該占有人應給付其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或使用價值之利益,惟此時占有人是否必然負有返還義務,須視其主觀狀態(善意或惡意)、占有性質(單純占有或行使物權)、占有標的(不動產或動產)等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首先,民法第179條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為我國不當得利制度之總原則,其構成要件包括:(一)受益人取得利益;(二)他人因此受損害;(三)雙方利益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四)受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在無權占有的情境中,受益人即為占有人,損害人為所有權人,占有人利用他人不動產而免支付租金,構成經濟上利益之取得,同時導致所有人失去租金收入或使用機會,若無租賃契約或其他權源,即符合無法律原因之要件。此時原則上可構成不當得利關係,應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然而,占有人是否構成受利益人,仍須結合占有人主觀善惡意及其他法條規定詳加分析。

 

依民法第943條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此處推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占有秩序,減少不必要之爭議,使占有人在未證明其無權之前得行使其占有物的使用與收益。再者,第952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換言之,若占有人是善意者,即主觀上不知亦不得知其無權占有,則法律推定其具有使用及收益之權利,所獲利益亦非無法律原因取得,自不得請求返還,亦即不構成不當得利,免負返還責任。

 

但民法第943條第2項另設有兩項例外:「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此即表示若占有人占有的是已登記之不動產且行使物權(如主張所有權或地上權),或其行使的是所有權以外之權利(例如債權、用益物權),且對象是其引導占有之人(例如房東),則不適用第943條第1項之推定,其占有行為亦不得推認為合法,則無從適用第952條享有使用收益之保護。此時即使占有人主觀善意,亦難以主張自己合法使用權,所取得之利益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應向所有權人返還。進一步而言,實務上曾對於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返還不當得利提出不同見解。

 

最高法院早期判例常採「使用利益客觀存在」說,例如曾表示「無論善意或惡意占有人,因其無法律上原因使用他人不動產,使其受有利益,而所有人則受有不能使用之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此即以不當得利之損益平衡為思考核心,強調即使善意占有人亦不能無償占用所有人財產而無須負責,主張「不當得利之成立不以主觀惡意為要件」,強調不法占用即須給付相當租金。但此見解漸為後來實務見解所修正。

 

近年最高法院則趨向以第952條為核心,強調善意占有人享有使用與收益權利,其利益來源具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104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判決即指出:「倘承租人為善意,依民法第952條規定,得為租賃物之使用及收益,其因此項占有使用所獲利益,對於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此見解以善意為界線,認為在推定適法占有情形下所取得之利益即有法律上原因,即便實際出租人無權出租,也不影響承租人受法律保護之地位,惟此推定僅及於未違反943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

 

此外,若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行為係知情或可得知無權仍執意占有,則其無從主張民法第952條保護,其占有不但須負返還物之義務,並須就其占有期間相當租金利益或實際收益返還所有人,構成不當得利。

 

例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即明示:「惡意占有人使用他人不動產,其因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權利人受損害者,應依第179條返還其所得利益。」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不具備任何正當性,其利益無法律來源,應負完全返還責任。再者,若占有標的物為登記不動產,且占有人以物權方式主張權利(例如登記為所有人但實際上係借名登記),即屬943條第2項第1款之例外,不得主張第952條保護。

 

例如繼承糾紛中,一子女將母親不動產占為己有並聲稱享有所有權,然其僅係代為管理或名義登記,當真正權利人請求返還房屋與租金時,即不能主張善意占有與使用,應負全部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同理,占有人若係基於借名或其他法律外型主張權利,若不能證明有正當之法律原因,其占有亦難以脫免返還之責任。實務上亦常見此類糾紛中,法院即依其是否能證明契約或占有來源,判斷其利益取得是否具法律上原因。

-房地-無權占有-不當得利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43條=民法第952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