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如果先前有租賃關係,究竟應如何計算不當得利金額?
問題摘要:
無權占有若先前存在租賃關係,應自租約終止日起起算不當得利,計算標準通常以原租金或合理市價租金為基準,法院會參酌地區行情、房屋狀況及租約內容綜合判斷,其消滅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依法不得再請求,所有權人應把握時效內儘速請求,避免權利喪失。為保護權益,建議所有權人在租賃關係終止後,如承租人拒不搬遷,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同步保留租賃契約、繳費紀錄、催告文件及房屋現況證據,以利未來訴訟或協商。必要時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依法提起返還請求及不當得利訴訟,並申請法院鑑價確定租金標準,依法爭取合法權益,亦避免因時效逾期而失去請求機會。若承租人惡意拖延或違約,亦可加計利息請求,確保自身財產損失獲得合理填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無權占有若先前存在租賃關係時的不當得利計算問題,應先釐清法律架構及適用規範,無權占有指的是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無合法使用權源的人,占用、使用他人土地或房屋的行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土地或房屋,若占有人還有無權建築情形,所有權人亦得主張拆屋還地,保障所有權人權利。
然而,無權占有除返還土地、拆屋還地之外,亦涉及賠償問題,關鍵在於占有人無償使用他人不動產期間,事實上享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所有權人則因此喪失使用收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利益,即構成不當得利,屬於法律上可以請求返還的項目,此處之不當得利雖名義上與租金不同,但實質上仍屬「使用房屋或土地的對價」,性質接近租金,故實務均認為應比照租金請求權計算時效及金額標準。
若無權占有前雙方曾有合法租賃契約,後因租約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消滅,承租人卻拒不返還繼續占用,該占用行為起初雖具合法性,但自權源消滅時起即轉為無權占有,此時,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並同時請求占用期間內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計算期間自租約終止之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雖然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消滅時效為15年,但租金性質之不當得利,因其為定期給付,依民法第126條特別規定,請求權時效僅5年,超過5年部分即消滅,即使確實積欠,亦可依法拒絕給付。
實務見解亦長期確認此原則,占有人占用房屋、土地所獲得之利益,即屬相當租金利益,雖以不當得利請求,但因實質上係補償所有權人喪失使用利益,與租金性質無異,故應適用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之規定,逾5年部分不得請求。
因此,若先前存在租賃關係,租約終止後所生的無權占有,不論是以不當得利或其他名義請求,法院通常認定占用期間的利益仍為租金性質,時效為5年,所有權人應自占用人無權占有起的5年內提起請求,否則將因時效完成喪失請求權。
至於如何計算金額,一般而言,法院會參酌原租約金額、市場行情及當地租金標準,以合理租金水準認定不當得利金額,通常會依照原租金或當地同類房屋、市價租金評定合理租金標準,再依實際無權占有期間計算總額,法院也可能命當事人提出鑑價報告,以利確定合理金額。
此外,無權占有人若曾支付部分費用,如水電費、管理費或房屋維護費,部分法院亦會酌予扣除。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可混淆租金債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若權源消滅後,所有權人不再基於租約請求租金,而係依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法律性質雖與租金相似,仍屬不當得利範疇,主張時應明確區分請求基礎。另一方面,若租賃契約尚未終止,仍處於租賃存續期間,即使租金積欠亦不得逕以不當得利請求,必須以租賃契約為基礎請求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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