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返還土地之訴訟,應考量重點為何?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騰空返還土地雖表面屬私法糾紛,實則涉及物權保障、公寓大廈管理及公共安全規範等複合法律問題,實務操作中應注意:(一)先確認系爭土地之性質(共用部分、專用部分或附屬設施)、(二)分析行為人設置地上物是否有法律依據及規約授權、(三)評價該設置行為是否妨害他人通行、通風採光、防火等功能、(四)是否違反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等強制規定、(五)若構成無權占有或排他使用,原權利人是否已主張排除妨害及返還請求、(六)如占用期間有實質使用或出租獲利,應得依民法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租金補償。至於是否屬於重大妨害需拆除、拆除範圍、返還方式、分配租金權益等,法院應審酌規約內容、土地用途、實際利用狀況、受害住戶損害程度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都市密集居住環境下,法定空地與共用部分之維護不僅涉及單一住戶之私權爭議,亦關涉整體社區安全與生活品質,故法院於審理時除應尊重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合法權利,亦應兼顧土地用途之合法性與公共利益之維護。

 

關於土地使用爭議中「騰空返還土地」的法律問題,特別是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法定空地遭特定住戶占用之情形,實務上常見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共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約、法定用途而私自圍設、建築或排他使用,此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即可能依法主張返還土地、拆除地上物並請求不當得利。

 

首先,所謂「騰空返還土地」,係指原本不應存在於土地上的地上物、設備等均應清除,使土地回復為原狀,並交還予權利人或共有人使用,與單純返還土地之法律概念有所不同。單純返還可能係將土地交還使用權人,但若其上有違法構造物、圍設物或其他妨礙共同使用之設施,則須進一步請求「騰空返還」,即包括拆除、移除等行為,確保土地得供法定目的之使用。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下,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除非另有約定。而第3項規定,即使另有約定,仍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相關規定。

 

是以,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即便經住戶協議調整使用方式或區分使用範圍,亦不得因此將法定空地或其他供通行、避難、通風採光之空間,變更為排他性使用之私人空間。建築法第11條則進一步明定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建築物及其住戶之通風、日照、採光及防火安全等公共利益,因此法定空地不得改變性質或設置固定地上物,更不得以圍牆、鐵捲門等設施妨害共通空間之使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3 項分別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又建築法第11條關於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之規定,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自不得改變空地之性質而違法設置固定地上物。查系爭土地為系爭大廈共用部分之法定空地,李國財依系爭合建合約及與馥郡公司之合意變更,分得A至D土地上停車位,並於A至E土地外側建造圍牆,該處外圍設有鐵捲門,與外界區隔,被上訴人直接或輾轉取得上開車位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所謂騰空返還土地,係指將該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備清除乾淨,返還土地。上訴人既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並迭主張:上開圍牆及鐵捲門之設置,已使該法定空地喪失通風、採光及防火等功能,並非適法使用等語,則上開主張,攸關被上訴人是否應拆除該圍牆及鐵捲門,返還E 土地之判斷。原審未遑詳查,亦未說明就此取捨之意見,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其次,E 土地是否屬李國財或被上訴人之約定專用部分,似有未明;如非屬之,依系爭規約第2條第2項約定,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原審徒以E 土地為上開停車位之車輛出入車道,屬被上訴人車輛必需通行之共同使用部分,即認被上訴人於該處外圍設置鐵捲門,雖足使其他住戶無法進入,僅係使用方法洽當與否之問題,並非無權占有云云,亦有可議。又被上訴人是否無權占有E土地、設置上開圍牆及鐵捲門(包含在騰空返還E土地之範圍),影響上訴人得否請求給付該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9,840元及自104年7月17日起至返還該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164元之判斷(依上訴人所列計算式,以E土地102年1月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萬2,720元之年息10%,按土地面積62.61平方公尺計算,自99年7月18日起至 104年7月17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6萬9,840元,按月則為1,164元),均待原審進一步釐清,則原判決所為上開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即無以維持。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42號 )

 

土地為某大樓共用部分中的法定空地,原係全體住戶依共同管理規約得以通行、使用之空間,然某住戶基於與建商馥郡公司間之合建契約及變更協議,取得部分土地上之車位,並於土地外側建造圍牆及鐵捲門,使其成為封閉空間,排除其他住戶進出通行。該行為一方面變更了法定空地之使用目的,另一方面亦構成對共用部分排他占有之態樣。該圍牆及鐵捲門不僅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更實質上剝奪其共同使用共用部分之權利,遂請求被上訴人將該土地「騰空返還」,並就該段期間不當占有所生之利益請求償付不當得利,包括已占期間之租金損害與未來每月金額。

 

土地雖為共用部分,但因作為該住戶車輛出入車道之通道,使用方式是否洽當,僅屬使用方法之爭議,難認為無權占有,然而,該圍牆與鐵捲門是否妨害法定空地功能,亦未明確說明E土地是否屬約定專用部分或全體共用範圍,且對於「騰空返還」之請求是否涵蓋拆除行為及與不當得利之計算關聯:

 

(一)共用部分即使因協議分配使用,若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仍不得有效,例如法定空地依法不得作為停車場、庭園或其他地上建物用地,則即使全體住戶同意,也不得變更其用途。

 

(二)排他性使用行為,例如設置圍牆、鐵捲門造成其他住戶無法進入共用空間者,原則上即構成「妨害使用」或「無權占有」之情形,若影響法定空地功能者更應加以禁止與排除。

 

(三)騰空返還請求不僅係物權上之返還,也涵蓋事實狀態之回復,故得包括拆除違法地上物,清除圍設、拆除門禁、拆遷雜物等內容,而不僅限於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起訴,任何區分所有權人亦得依法提出請求。

 

(四)騰空返還行為本質為一種物之返還請求與妨害排除請求結合,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得請求返還所有物,且排除妨害,因此騰空返還本質上即屬民法767條適用對象。

 

(五)如無權占有人因非法占有共用土地而獲利,例如供其停車、自用或出租車位,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請求按其持分比例請求不當得利或租金補償,而該等金額計算方式可依地價公告、租賃行情、市場價格或其他客觀標準計算。原告如主張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不當得利,應提出相對應之數據與面積,法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調查核實之。

-房地-無權占有

(相關法條=民法179條=民法767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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