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拆除占用我土地的房屋,可以嗎?
問題摘要:
占用土地房屋的拆除絕非可以自行處理,地主必須依法訴請拆屋還地,若法院認為拆除合適,則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外亦可循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途徑爭取補償,惟切記無論如何皆不可自行拆除,否則恐觸刑責,若為占用方亦應正視法律風險,及早尋求解決之道,以免鄰里失和及多重訴訟風險,土地糾紛應以理性、合法方式處理,兼顧自身權益與法律秩序,方為上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占用土地的房屋是否可以自行拆除,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情形,莫過於複丈結果顯示鄰地房屋侵占己地,地主氣憤之餘往往想要立刻動手處理,甚至揚言雇用怪手拆屋還地,但依法而言,即使侵占事實明確,地主也不得自行拆除對方房屋,否則極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首先,法律上地主可以行使的權利包括拆屋還地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得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除去妨害或防止將來妨害,因此地主可依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這即是俗稱的拆屋還地訴訟。然而,法院對於拆屋還地的審酌標準相當嚴謹,並非一定會判准拆除,特別是當侵占範圍極小,拆除房屋將導致建物整體無法使用或危及安全時,法院常會考量比例原則與社會利益,改判支付償金或租金,以維持既有狀態,因此即便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是否真的能拆除房屋,仍取決於法院綜合衡量的結果。
其次,地主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對方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土地所有權,地主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此外,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占用他人土地而無法律原因者,亦應返還其因占用土地所獲利益,地主得請求返還相當於五年內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這兩項法律途徑,均是為地主維權的重要手段。
但無論如何,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地主絕對不可自行雇用怪手拆除侵占房屋,即使法院判決勝訴,仍須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指揮執行處理,否則將構成毀損罪,刑法第353條第1項明定,毀壞他人建築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4條亦規定,毀損他人動產或其他物件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因此自行拆屋,恐因涉及毀損建築物而吃上刑事官司,不但得面對賠償責任,還可能負刑事責任,反而讓自己由原本的受害人變成加害人,得不償失。
實務上不少民眾因不諳法律規範,一時衝動自行拆除他人房屋,最終卻因毀損罪遭起訴,甚至被求償巨額損害賠償,陷入雙重法律困境,因此不論多麼氣憤,也務必遵循法律途徑,透過訴訟程序處理侵占問題,避免因私力救濟而失去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若自己不慎占用他人土地,也應冷靜面對法律風險,盡早與地主協商解決,畢竟鄰居間長期相處,若因土地糾紛鬧到訴訟甚至刑事責任,不但影響生活品質,也不利問題的最終解決。若占用情形明確,應評估是否適用支付租金、賠償損失或購地等方式解決,避免事態擴大。
-房地-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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