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對於房東及房客的好處是什麼?
問題摘要:
租約公證對房東而言,可以避免遇到租霸時耗費時間金錢打官司,快速收回房子或追回租金;對房客而言,可以確保租約受到法律保障,避免押金被扣押或租期中途被破壞,更能確保長期經營的穩定性。對雙方而言,租約公證就是一張「法律保險」,讓彼此在進入租賃關係之前,就先設定一個安全網,萬一發生糾紛,也能有快速解決的機制。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簽租約時,務必要求公證,並記得加上「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房東與房客雙方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租約公證對於房東及房客的好處,是一個雙向保障的法律制度,很多人以為租屋只要簽下契約就沒問題,但實務上卻常常發生租客不繳租金、租期屆滿卻不搬走,或者房東惡意不退還押金、突然要求租客搬遷的狀況,這些爭議一旦走上法院訴訟,往往曠日廢時,耗費的訴訟費用與精神壓力,更遠超過租約公證時幾千元的費用,因此,透過公證制度讓租約具備「執行名義」的效果,確保雙方權益,才是真正事前預防、事後免爭訟的關鍵。
從房東的角度來看,最大的風險就是遇到惡質房客,欠租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還賴著不搬,房東為要回房子不得不提起民事訴訟,光是一審加上確定判決就要耗上半年到一年,再加上強制執行點交的程序,往往兩年才有可能把房子收回來,而這段期間短收的租金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實際損失極大。
我國公證制度中關於「公證書得為直接強制執行名義」的立法目的在於讓部分法律行為透過公證程序即能產生執行力,以降低訴訟成本、節省司法資源,並有效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依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得請求公證人就給付金錢、動產、租賃建築物或土地等特定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則該公證書可逕行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而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此制度的最大特色,在於賦予經過公證的契約條款直接的執行名義,形同確定判決,法院只需形式審查即可據以執行,而不再進入實體審理。第13條第一項所列舉的四款情形,範圍涵蓋最常見的契約糾紛,例如:房東與房客租賃關係屆滿後返還房屋、承租人應支付租金、借用建築物期限屆滿交還、土地租用期滿交還、或金錢及動產給付等,這些都是社會生活中頻繁出現的爭議,若能透過公證書事前設定強制執行的效力,日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直接聲請法院執行,免除曠日廢時的訴訟之苦。
進一步觀察公證法第13條訂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若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則必須清楚記載給付的時間或能確定的給付時期,以避免債務人因履行期不明而產生爭議。若係金錢或動產給付未約定清償期,則債權人必須提出經催告之證明,始能聲請強制執行。這樣的規範是為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恣意濫用公證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施行細則第43條則針對利息或租金之給付設下更具體的規定,必須載明每期應給付的金額或計算標準,以及給付日期,這樣法院在執行時才能精準計算債務人應負擔的金額,並避免執行爭議。例如,租賃契約經公證後,若房客積欠租金,房東即可依照公證書載明的租金金額與日期,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施行細則第44條則針對違約金的執行提出要求,必須將違約事實及金額於公證書中載明,才能成為執行名義。這樣的設計避免債權人事後隨意擴張違約金的範圍或金額,確保違約金執行的明確性與合理性。
施行細則第45條則明定押租金或保證金的返還問題,承租人若在租期屆滿返還房屋,房東卻遲不返還押金,租客即可憑公證書逕行聲請法院執行。這對租客而言是重要的保障,避免房東惡意拖延或拒不返還。
施行細則第47條提供一項制衡機制,當債權人認為公證書記載的他人債權為虛偽時,可以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視訴訟進行狀態轉換為異議之訴,甚至申請停止執行。這樣的設計確保公證制度雖然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但仍保留司法審查與救濟的空間,以維護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若租約有經公證,且記載「逕受強制執行」,一旦房客欠租或到期不搬,房東即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法院執行處會依法派員到場,協助點交房屋、換鎖、甚至出動警力排除抗拒的房客,讓房東快速取回租屋物,避免龐大損失。同樣地,對於房客來說,租約公證同樣重要。
因為租約公證時,公證人會確認房東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或者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轉租,避免租客誤簽「二房東黑心租約」,導致住到一半就被真正屋主要求搬遷。
此外,若租約明定押租金於租期屆滿返還並經公證,倘若房東拖延或拒不返還,房客也能憑公證書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房東支付押金或相關金錢給付,省去訴訟的不確定性與拖延。
再者,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保障房客在租期內,即使房東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租約仍然有效,房客不用擔心被新屋主要求搬走。但這項保護在租期超過五年或租期不定的情況下,只有租約經過公證才有效,否則房客將失去這項保障。這對於承租店面經營的房客尤其重要,因為店面往往投入大量裝潢與設備成本,一旦租約被中途破壞,損失將無法挽回,因此,公證租約是維護房客營業穩定的關鍵。
進一步來說,租約公證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防止爭議」。因為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會審視契約條款,若發現對一方過度不利的不合理條款,會要求刪除或提醒當事人注意,避免因資訊不對等或一方立場強勢而造成不公平的契約。
一方面藉由契約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讓雙方在締約時即有預期心理,債務人會因知悉契約可能直接執行而提高履約意願,債權人則能獲得保障;另一方面,施行細則對於給付期限、利息租金計算、違約金及押金返還的具體規範,則是為確保執行的透明性、可確定性,避免執行過程爭議不斷。此外,透過異議與救濟機制,則能平衡過度強化債權人權益的風險。實務上,房屋租賃糾紛、金錢債務不履行等案例層出不窮,若能在簽約時即透過公證程序,明定逕受強制執行,將能大幅降低訴訟發生率,節省時間成本與金錢支出,真正發揮「訴訟預防」的功能。
也就是說,公證的程序不只是單純確認身分和簽名,還是一種「契約健檢」,讓雙方清楚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減少日後糾紛發生。租約公證的程序並不複雜,房東和房客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房屋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三份,以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即可前往法院公證處或合格民間公證人辦理,法律上法院與民間公證的效力完全相同,收費標準也一樣,通常費用數千元,與日後可能因訴訟耗費的數十萬元相比,實在微不足道。更重要的是,公證書中一定要有「逕受強制執行」字樣,否則縱使公證,也只能證明契約真實性,卻無法直接拿來聲請強制執行,形同失去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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