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遲交時房東該如何?如何催告才是正確的?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房東在面對遲繳租金的房客時,應善用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合乎程序催告與終止契約,妥善保護自己的債權與物權,同時避免因法律誤解而損及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東將房屋出租後,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就是房客遲延支付租金,若未妥善處理,不僅損及房東的收入,還可能陷入法律糾紛,因此了解當房客遲繳租金時的法律處理機制至關重要。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當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時,房東須先定「相當期限」進行催告,催告內容需明確告知承租人應在一定時間內繳納所欠租金,否則將依法終止租賃契約。若催告屆期仍不繳納,出租人方可依該條規定終止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區分不同租賃標的,若租賃標的是房屋,則遲繳租金需累積超過兩個月的租金額度(且扣除押金後仍逾兩個月),出租人方能依規定終止契約;若標的是房屋基地,則需累積遲繳租金達兩年租額始可進一步處理,顯示立法對於房屋使用人權益的高度保障。

 

此外,依據實務判例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決指出,即使承租人積欠租金,出租人亦仍應依民法440條程序,先定期限催告,未支付後才能終止契約,否則無法主張提前收回房屋權利。至於何謂「相當期限」,並未有絕對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決,應以社會通念及個案情況判斷,一般五至七日為普遍認可。

 

實務也承認,催告無需特定形式,只要於訴訟中陳述或以書面通知,均可視為有效(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554號)。而通知的效力依民法第95條發生於達到承租人可認知狀態時,即使對方未實際閱讀,亦不影響法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如承租人行蹤不明,則出租人可依民法第97條聲請法院以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方式進行催告與終止契約之通知。

 

若催告內容所列租金金額略高於實際應繳金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24號判例,僅超過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催告整體效力。

 

此外,如有多名承租人,則催告需送達所有承租人,否則未送達者不受其法律拘束(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382號)。而如出租人非實際房屋所有人而僅為契約當事人,則權利主張亦應由簽約名義人為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58號)。

 

若租金為依期起始日先行支付之性質,則應在遲延時間超過兩個月後始可終止租約(民法440條第2項)。倘若催告意旨明確,即使未寫明不繳即終止契約,也不妨礙其效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98號)。

 

因此,當承租人遲延繳租,房東應冷靜依序處理:一、確認欠租是否超過兩個月且已扣除押租;二、定合理期限以存證信函催告;三、若催告期屆滿仍未支付,再以書面明確表示終止契約;四、若房客仍拒不搬遷,即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五、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權。在上述過程中,切忌私自進入房屋、斷水斷電或更換門鎖,以免涉犯刑法侵入住居或強制罪等刑責,甚至若擅動房客財物還可能觸犯竊盜或毀損罪。

-房地-房地租賃-租金-欠租-

(相關法條=民法第4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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