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契約需要公證嗎?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租屋契約是否必須公證,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房東與房客達成合意,契約即屬成立並生效,無須公證。但若雙方希望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尤其是涉及押金返還、租金支付或租期屆滿搬遷等可能引發糾紛的情況,則將契約送公證,能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與執行力。特別是長期租賃契約,若希望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則一定要辦理公證。因此,公證並不是租賃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一種「進一步保障」的選擇。房客與房東在簽訂租約時,應契約標的金額大小、租期長短、雙方互信程度來衡量是否需要公證,才能兼顧經濟與法律保障,避免日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賃是一件非常常見的事情,尤其是年輕人剛結婚或外地工作時,往往會選擇租房而不是立即購屋。但在租賃關係中,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特別是避免日後與房東或房客發生爭議,常常令人擔心。

 

許多人聽聞「租約需要公證才有效」,因此心生疑慮,害怕若不去辦理公證,租約就可能無效,隨時被房東趕走。事實上,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租約並不必然需要經過公證才生效,關鍵在於契約雙方是否合意以及是否符合基本法律規範。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因此租賃契約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只要雙方對租金、租期、標的物等重要條款達成共識,就屬於合法有效的契約。即便沒有經過公證,租約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仍必須依照約定履行義務。換句話說,公證不是租約成立的要件。

 

然而,民法第166條另有規範,若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以一定方式完成」才能成立,那麼在未符合該方式前,契約推定不成立。例如若房東與房客在簽約時約定「租約必須經過公證才算生效」,那麼未經公證前確實不能視為契約已經成立。但若雙方沒有做出此一限定約定,則租約即使未公證,依然生效。這就是許多人誤解的來源。

 

既然如此,為什麼仍然有人會建議租約去做公證呢?主要原因在於公證能帶來幾個法律上的優勢。首先是「證據力」上的強化。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經公證的契約在證據上推定為真正,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訴訟,租約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由雙方所簽署,便不需要再舉證說明,法院會直接推定契約的真實性。這可以大幅減少舉證爭議,提高訴訟效率。

 

很多房東在簽約時,總是因為房客態度看起來不錯、或者怕麻煩、省幾千元的公證費,最後卻因為房客惡意欠租、不搬走,導致損失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這也再次印證一個核心觀念:租約要公證,租約要公證,租約要公證!

 

為什麼呢?因為如您所經歷的,未經公證的租約雖然有效,但如果房客違約,房東只能循「起訴 → 判決 → 確定 → 強制執行」這條程序,整個流程往往拖上一年半載甚至更久。過程中房客還可能拖延戰術,例如不收存證信函、拒收法院文書,甚至上訴,導致訴訟曠日廢時。最後房東雖然拿回房子,但兩年租金泡湯,還得自己支付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用,結果得不償失。

 

反觀若當初租約經過公證,而且契約條款裡有明確記載「願逕受強制執行」,那麼情況就完全不同。公證法第13條,像「租期屆滿應返還房屋」、「房客應依約給付租金」、「房東應返還押租金」這類標的,都可以寫進公證書,並註明逕受強制執行。這麼一來,一旦房客不搬、不繳,房東就能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經歷訴訟判決程序。這等於是事先為契約加上「法律快車道」,讓房東在發生糾紛時,能即刻行使權利。

 

更殘酷的現實是,很多欠租房客根本名下無財產,就算打贏官司,想拿回租金也常常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於是房東的唯一現實目標,就是「至少要把房子要回來」。如果有公證,法院執行處可以依法快速點交房屋、協助換鎖,甚至出動警力排除房客抗拒,讓房東減少損失;若沒有公證,房東只能眼睜睜看著時間與租金不斷流失。

 

至於費用,其實跟一場訴訟動輒數萬元的律師費、裁判費相比,公證費用幾千元真的相對便宜,性質上就像「法律保險」,平時覺得用不到,但真遇上惡質房客時,才知道值回票價。

 

所以這段經歷給所有房東最重要的提醒就是:簽租約時,不要嫌麻煩,一定要考慮辦理公證,並記得寫上「逕受強制執行」。 有了這句話,將來房客欠租不搬,你就可以省下大半年訴訟時間與龐大費用,快速保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更重要的好處是「可直接強制執行」。依據公證法第13條,若在公證的租賃契約中,雙方表明對於特定義務願意逕受強制執行,將來一旦有一方違反契約,另一方便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舉例來說,若房客逾期不繳租金或租期屆滿仍拒不搬遷,房東持公證過的租約即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房客合法驅離,省去耗時耗費的訴訟;同理,若房東到期不返還押租金,房客也可以憑公證書直接聲請法院執行要求返還,保障雙方的權益。

 

因此,雖然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一樣具有效力,但是否選擇公證,往往取決於雙方對彼此的信任程度以及對未來爭議的預防考量。如果房東擔心房客不履約,或房客擔心房東到期不返還押金,就可以考慮將租約送公證。尤其是在租期較長、租金數額較高的情況下,辦理公證更能降低風險。例如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若租期超過五年,或者未定期限但已經存在五年以上,必須經過公證,承租人才能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也就是房屋若被出售,新屋主仍須承認承租人的租賃權。若未公證,承租人恐怕會失去這一保障。

 

至於費用部分,許多人以為公證費昂貴,其實不然。公證法第109條規定公證費用的計算方式,以房屋租賃為例,通常是以「租金總額」或「房屋公告現值」孰高,再加上押金額度,計算應繳的公證費用。一般短期租賃契約,費用通常不會超過5000元,對於保障雙方權益而言,是相對划算的支出。此外,公證不僅可在法院辦理,也可以找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其效力完全相同,服務品質與效率甚至更高,雙方可以依需求選擇。

 

辦理公證時,雙方需備妥的文件包括身分證、印章、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公證書、房屋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以及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等。值得注意的是,公證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到場,單方不能強迫對方去公證,這也是基於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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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425條=公證法第13條=公證法第109條=公證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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